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公司,上市公司公告转载) · 2026-10-17

*ST动力(300152)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10-17)

公司雄安新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00152)
文书类型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公司,上市公司公告转载)
作出机关/来源上市公司公告(巨潮资讯网)
发布日期2026-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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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要点

  • 当事人:雄安新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 300152)。
  • 处罚决定:鉴于毛军亮、程芳芳违法情节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以及《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8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条、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毛军亮、程芳芳采取4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毛军亮、程芳芳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本文目录
  1. (一)关于新动力的陈述申辩意见
  2. 二、对公司可能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3. 三、备查文件

文书全文

雄安新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河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雄安新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新动力”)于2025年9月19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0162025008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9月19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69)2026年8月7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冀证监处罚字〔2026〕2号)。

2026年10月16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4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4号主要内容当事人: 雄安新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新动力或公司),住所: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雄安片区保定市雄安市民服务中心企业办公区A 栋西区。

毛凤丽,女,时任新动力实际控制人,住址: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

毛军亮,男,时任新动力董事长,住址:河南省太康县。

程芳芳,女,时任新动力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住址: 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张猛,男,时任新动力财务总监,住址:天津市河北区。

宗冉,男,时任新动力董事会秘书,住址: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新动力、毛凤丽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新动力、毛凤丽、毛军亮、程芳芳、张猛、宗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及听证申请。应当事人的申请,我局于2026年9月8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新动力、毛凤丽等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6年6月至2024年10月,毛凤丽为新动力的实际控制人。

毛凤丽不晚于2020年9月28日实际控制河北诺安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安基金)。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七十一条第三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六十二条第四项规定,因新动力与诺安基金共同被毛凤丽控制,诺安基金为新动力的关联人。

2020年9月30日,新动力披露《雄安科融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外投资设立环保产业投资基金的公告》(以下简称《对外投资设立环保产业投资基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63),称拟以自有资金1.5亿元与诺安基金共同投资设立环保产业投资基金,诺安基金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2020年12月10日,新动力与诺安基金签订《普益石家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合伙协议》。2021年1月7日,新动力向普益石家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普益基金)划转投资款1.4亿元。2021年2月10日,普益基金完成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

新动力与诺安基金共同投资设立普益基金的行为构成关联交易。

新动力在2020年9月30日披露的《对外投资设立环保产业投资基金的公告》中,声明诺安基金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上述临时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新动力在2020年年度报告中未披露与诺安基金的关联关系,在2021年半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中均未披露与诺安基金的关联关系,也未在关联交易章节中披露该笔交易为关联交易,上述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银行账户流水、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新动力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毛凤丽时任新动力实际控制人,未按规定向新动力董事会报告新动力与诺安基金关联关系情况,并组织、指使新动力与诺安基金实施关联交易,导致新动力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发行人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毛军亮时任新动力董事长,未勤勉履职,审议通过《对外投资设立环保产业投资基金的公告》,并对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半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是对新动力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程芳芳时任新动力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未勤勉履职,并对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半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是对新动力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张猛时任新动力财务总监,未勤勉履职,并对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半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是对新动力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宗冉时任新动力董事会秘书,未勤勉履职,办理《对外投资设立环保产业投资基金的公告》信息披露事项,并对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半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是对新动力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在陈述申辩及听证中提出如下陈述申辩意见:

(一)新动力的陈述申辩意见本案认定毛凤丽不晚于2020年9月28日实际控制诺安基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部分证据缺乏证明效力;新动力对于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不存在主观过错; 量罚过重等。综上,请求不予处罚或从轻、减轻处罚。

(二)毛凤丽的陈述申辩意见毛凤丽非诺安基金实际控制人,本案认定毛凤丽为诺安基金实际控制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部分证据缺乏证明效力;部分行政执法程序违法;相关违法行为已过行政处罚时效等。综上,请求不予处罚。

(三)毛军亮的陈述申辩意见毛军亮不存在主观过错,已勤勉履职;普益基金设立事项属于公司管理层集体决策,非由毛军亮个人发起或决定; 部分证据缺乏证明效力;部分行政执法程序违法;相关违法行为已过行政处罚时效等。综上,请求不予处罚或从轻、减轻处罚。

(四)程芳芳的陈述申辩意见程芳芳不存在主观过错,已勤勉履职;普益基金的设立完整履行了新动力审议及披露程序;部分证据缺乏证明效力;部分行政执法程序违法;相关违法行为已过行政处罚时效等。综上,请求不予处罚。

(五)张猛的陈述申辩意见张猛不存在主观过错,已勤勉履职;张猛未参与普益基金设立和对外投资决策事宜; 判断诺安基金是否构成关联方不属于财务负责人的职责范围;张猛担任普益基金财务负责人系短暂挂名;部分证据缺乏证明效力; 部分行政执法程序违法;相关违法行为已过行政处罚时效;量罚过重等。综上,请求不予处罚或从轻、减轻处罚。

(六)宗冉的陈述申辩意见宗冉不存在主观过错,已勤勉履职;询问笔录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宗冉未交接过诺安基金印章;部分证据缺乏证明效力;部分行政执法程序违法; 相关违法行为已过行政处罚时效等。综上,请求不予处罚或从轻、减轻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

(一)关于新动力的陈述申辩意见

新动力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本案中毛凤丽通过控制诺安基金印章等多种方式实际控制诺安基金的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相关证据收集符合法定程序,证据具有证明效力;对新动力的量罚已充分考虑本案事实、性质、情节等因素,并无不当。综上,我局对新动力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二)关于毛凤丽的陈述申辩意见本案中毛凤丽通过控制诺安基金印章等多种方式实际控制诺安基金的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 相关证据收集符合法定程序,证据具有证明效力; 行政执法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违法行为未过行政处罚时效。综上,我局对毛凤丽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三)关于毛军亮的陈述申辩意见毛军亮时任新动力董事长,未能勤勉履职,应当承担责任; 相关证据收集符合法定程序,证据具有证明效力; 行政执法程序符合法律规定;违法行为未过行政处罚时效。综上,我局对毛军亮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四)关于程芳芳的陈述申辩意见程芳芳时任新动力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未能勤勉履职,应当承担责任;相关证据收集符合法定程序,证据具有证明效力;行政执法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违法行为未过行政处罚时效。综上,我局对程芳芳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五)关于张猛的陈述申辩意见张猛时任新动力财务总监,未能勤勉履职,应当承担责任; 相关证据收集符合法定程序,证据具有证明效力; 行政执法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违法行为未过行政处罚时效; 对张猛的量罚已充分考虑本案事实、性质、情节等因素,并无不当。综上,我局对张猛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六)关于宗冉的陈述申辩意见宗冉时任新动力董事会秘书,未能勤勉履职,应当承担责任;询问笔录经宗冉本人签字确认;交接诺安基金印章相关事实清楚;相关证据收集符合法定程序,证据具有证明效力; 行政执法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违法行为未过行政处罚时效。综上,我局对宗冉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鉴于毛凤丽已被中国证监会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我局决定:

对雄安新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0万元罚款;对毛凤丽处以800万元罚款;对毛军亮给予警告,并处以400万元罚款;对程芳芳给予警告,并处以360万元罚款;对张猛给予警告,并处以320万元罚款;对宗冉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

鉴于毛军亮、程芳芳违法情节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以及《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8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条、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毛军亮、程芳芳采取4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自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毛军亮、程芳芳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 ,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对公司可能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4号)认定的情况,公司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6年修订)》第10.5.1条、第10.5.2条、第10.5.3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不存在重大违法强制退市风险。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就本次处罚决定所涉事项,公司将依法行使救济权利,维护自身及全体股东利益;公司将就该等事项的后续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巨潮资讯(www.cninfo.com.cn ),公司所有信息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4号)。

特此公告。

雄安新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六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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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说明:本页文书全文取自上市公司公告(巨潮资讯网),整理于 2026-11-03。如与官方原文有出入,以官方原文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