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罚决定 · 2024-02-28

ST搜特(002503)对轲某军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02-28)

公司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002503)
文书类型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罚决定
文号〔2024〕4号
作出机关/来源广东证监局
落款日期2024-02-28
官网发布日期2024-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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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要点

  • 搜于特子公司:采取有效监督和管理,签字确认保证搜于特2020年半年报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是搜于特2020年半年报存在虚假记载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有效监督和管理,签字确认保证搜于特2020年半年报真实、准确、完整,未能勤勉尽责
  • 轲某军: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的罚款
本文目录
  1. 当事人与案由
  2. 违法事实
  3. 处罚决定
  4. 缴款与救济途径

文书全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4号

当事人:轲某军,男,197X年5月出生,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搜于特)时任副总经理,子公司厦门瑞悦隆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悦隆供应链)时任董事,住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搜于特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的要求,我局于2023年12月28日召开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经查明,搜于特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搜于特2020年半年报、2020年年报、2021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2020年至2021年,搜于特、搜于特子公司东莞市搜于特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供应链)、瑞悦隆供应链介入逸盛大化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逸盛大化)、鑫东森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东森集团)等公司相关精对苯二甲酸(以下简称PTA)贸易业务,形成采购与销售多层流转的贸易链条,以逸盛大化、鑫东森集团或其关联方作为业务起点,逸盛大化子公司、鑫东森集团关联公司作为业务终点。PTA货物以货权确认单据形式,在介入贸易链的各个主体间流转,采购和销售数量逐笔对应,货物实际控制权未真实发生转移,所开展的PTA购销业务无商业实质。

通过以上方式,搜于特及其子公司东莞供应链、瑞悦隆供应链开展无商业实质的PTA贸易业务虚增营业收入、虚减利润。搜于特2020年半年报、2020年年报、2021年年报分别虚增营业收入1,076,851,571.63元、1,835,096,087.28元、615,679,260.55元,占当期营业总收入比例为28.15%、21.27%、11.89%,虚减利润2,123,511.31元、9,030,251.37元、6,200,444.47元,占当期利润总额比例为5.13%、0.47%、0.19%。

二、搜于特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2021年年报存在重大遗漏搜于特子公司浙江东利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利源)与绍兴市东升针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升针纺)、绍兴市东源针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源针织)存在以下关系:

第一,2021年10月起,东利源代管东升针纺、东源针织的业务审批。

第二,东源针织、东升针纺的部分采购、销售业务由东利源的工作人员办理。

第三,东利源、东源针织、东升针纺共用一个库存管理系统账号、密码。东利源与东源针织、东升针纺存在的上述关系,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第三条第一款“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规定所述的情形。同时,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东源针织、东升针纺也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六十二条第四项所述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的情形。2021年10月至12月期间,东利源与东升针纺发生采购交易合计78,394,916.74元,与东源针织发生销售交易合计69,951,988.98元,上述关联交易金额合计148,346,905.72元,占上市公司披露的2021年年报记载的净资产绝对值比例为30.79%。

搜于特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东利源与东源针织、东升针纺的关联关系情况及上述关联交易,也未在2021年年报中披露,存在重大遗漏。上述有关违法事实,有上市公司公告、相关银行账户资金流水、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搜于特公告的2020年半年报、2020年年报、2021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搜于特未及时披露关联交易、2021年年报存在重大遗漏,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第一项、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轲某军作为时任搜于特副总经理,同时担任瑞悦隆供应链董事,未对搜于特子公司采取有效监督和管理,签字确认保证搜于特2020年半年报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是搜于特2020年半年报存在虚假记载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轲某军在陈述、申辩及听证过程中提出:其一,其已经正确履行董事职责。具备法定监督职责的是监事,其没有对瑞悦隆供应链行使直接管理权的资格。瑞悦隆供应链发生PTA这个事情,是派遣董事以外的其他原因造成的,已正常履职的瑞悦隆供应链董事不应承担责任。

其二,关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涉及的东利源未披露关联交易一事,由于轲某军已离职,其不应承担责任。

综上,轲某军请求免予处罚。

我局认为:轲某军作为搜于特时任副总经理,同时担任瑞悦隆供应链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瑞悦隆供应链的业务经营以及信息披露情况,但轲某军未对搜于特子公司采取有效监督和管理,签字确认保证搜于特2020年半年报真实、准确、完整,未能勤勉尽责。同时,本案并未认定轲某军需对搜于特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承担责任。

综上,对轲某军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轲某军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的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

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广东证监局2024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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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说明:本页文书全文取自证监会官网原文,整理于 2026-11-03。如与官方原文有出入,以官方原文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