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罚决定 · 2024-02-28

ST搜特(002503)对廖某岩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02-28)

公司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002503)
文书类型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罚决定
文号〔2024〕3号
作出机关/来源广东证监局
落款日期2024-02-28
官网发布日期2024-03-07

查看证监会官网原文 ↗ ST搜特案件页 →

文书要点

  • 对财务重要子公司监督管理不到位的情况,未采取有效措施充分了解相关子公司业务情况,签字确认保证搜于特2020年半年报、2020年年报、2021年年报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是搜于特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对上述子公司监督管理不到位的情况,未采取有效措施充分了解相关子公司业务情况,签字确认保证搜于特2020年半年报、2020年年报、2021年年报真实、准确、完整,未能勤勉尽责
  • 对廖某岩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的罚款
本文目录
  1. 当事人与案由
  2. 违法事实
  3. 处罚决定
  4. 缴款与救济途径

文书全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3号

当事人:廖某岩,男,196X年10月出生,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搜于特)时任董事会秘书,住址: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搜于特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搜于特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搜于特2020年半年报、2020年年报、2021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2020年至2021年,搜于特、搜于特子公司东莞市搜于特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供应链)、厦门瑞悦隆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悦隆供应链)介入逸盛大化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逸盛大化)、鑫东森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东森集团)等公司相关精对苯二甲酸(以下简称PTA)贸易业务,形成采购与销售多层流转的贸易链条,以逸盛大化、鑫东森集团或其关联方作为业务起点,逸盛大化子公司、鑫东森集团关联公司作为业务终点。PTA货物以货权确认单据形式,在介入贸易链的各个主体间流转,采购和销售数量逐笔对应,货物实际控制权未真实发生转移,所开展的PTA购销业务无商业实质。

通过以上方式,搜于特及其子公司东莞供应链、瑞悦隆供应链开展无商业实质的PTA贸易业务虚增营业收入、虚减利润。搜于特2020年半年报、2020年年报、2021年年报分别虚增营业收入1,076,851,571.63元、1,835,096,087.28元、615,679,260.55元,占当期营业总收入比例为28.15%、21.27%、11.89%,虚减利润2,123,511.31元、9,030,251.37元、6,200,444.47元,占当期利润总额比例为5.13%、0.47%、0.19%。

二、搜于特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2021年年报存在重大遗漏搜于特子公司浙江东利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利源)与绍兴市东升针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升针纺)、绍兴市东源针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源针织)存在以下关系:

第一,2021年10月起,东利源代管东升针纺、东源针织的业务审批。

第二,东源针织、东升针纺的部分采购、销售业务由东利源的工作人员办理。

第三,东利源、东源针织、东升针纺共用一个库存管理系统账号、密码。东利源与东源针织、东升针纺存在的上述关系,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第三条第一款“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规定所述的情形。同时,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东源针织、东升针纺也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六十二条第四项所述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的情形。2021年10月至12月期间,东利源与东升针纺发生采购交易合计78,394,916.74元,与东源针织发生销售交易合计69,951,988.98元,上述关联交易金额合计148,346,905.72元,占上市公司披露的2021年年报记载的净资产绝对值比例为30.79%。

搜于特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东利源与东源针织、东升针纺的关联关系情况及上述关联交易,也未在2021年年报中披露,存在重大遗漏。上述有关违法事实,有上市公司公告、相关银行账户资金流水、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搜于特公告的2020年半年报、2020年年报、2021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搜于特未及时披露关联交易、2021年年报存在重大遗漏,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第一项、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廖某岩作为时任搜于特董事会秘书,负责搜于特信息披露工作,未充分关注搜于特对财务重要子公司监督管理不到位的情况,未采取有效措施充分了解相关子公司业务情况,签字确认保证搜于特2020年半年报、2020年年报、2021年年报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是搜于特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廖某岩在陈述、申辩书面材料中提出:其一,其在分工上没有管理监督供应链子公司业务和财务会计核算工作的职责,作为董事会秘书,其也没有高于其他董监高的注意义务,按照工作职责分工和专业范围,不应受罚。个别直接参与人员未受到行政处罚,对其处罚不公正。同时,调查了解子公司业务难度大、专业性强,其已勤勉尽责,并忠实履行义务。关联交易未披露的根源不在董事会秘书,而是需要在日常经营监督管理中发现东利源与东升针纺、东源针织存在相关异常关系,并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认定后,才涉及信息披露问题。此外,其对相关管理人员及专业人员的意见具有合理信赖。

其二,没有因财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对董事会秘书进行处罚的案例。

其三,事先告知书计算关联交易交易金额占净资产的比例有误,应当使用2020年经审计净资产值。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关联交易不构成重大遗漏。东利源与东升针纺、东源针织的“关联交易”结束后,事实上没有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没有利用关联关系进行利益输送,没有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再认定为关联方需要商榷。

综上,廖某岩请求免予处罚。

我局认为:

第一,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上市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廖某岩作为搜于特董事会秘书,负责搜于特信息披露工作。瑞悦隆2020年、2021年收入占合并报表比例分别为31.38%、30.20%,东利源2021年收入占合并报表比例为28.27%,为搜于特重要子公司。廖某岩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上述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信息披露情况,但其未充分关注搜于特对上述子公司监督管理不到位的情况,未采取有效措施充分了解相关子公司业务情况,签字确认保证搜于特2020年半年报、2020年年报、2021年年报真实、准确、完整,未能勤勉尽责。

第二,2021年东利源与东升针纺、东源针织之间代管审批、系统共用等情况客观存在,根据在案证据认定其构成关联方,存在关联交易并无不当。搜于特2021年年报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占当期净资产比例30.79%,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认定无误,且使用2021年当期净资产数据计算相关占比符合监管实际。

第三,个案责任人的确定和处罚,系根据案件的性质、具体情节和在案证据等加以确定。

综上,对廖某岩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廖某岩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的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

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广东证监局2024年2月28日

同一案件的其他监管文书

资料说明:本页文书全文取自证监会官网原文,整理于 2026-11-03。如与官方原文有出入,以官方原文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