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台酒业(000995)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0-03-16)
文书要点
- 这是处罚程序中的事先告知书,处罚结果以最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
文书全文
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3月13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原文如下:
一、告知书主要内容
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胡振平先生、付耶成先生、何维角先生、辛秀山先生、刘静女士、李生禄先生、于凇琳先生、常红军先生、闻萌先生、刘锐先生、高明星先生、闫立强先生、张文彬先生、谢维宏先生:
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你们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2016年年度报告披露前,皇台酒业通过虚构委托代销存货等形式,虚增库存商品账面余额102,464,927.88元,导致《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存货项目金额虚增102,464,927.88元,存在虚假记载。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询问笔录,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相关资料,相关年度报告,相关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皇台酒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违法行为。根据《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时任皇台酒业董事长胡振平,时任皇台酒业董事兼总经理付耶成,时任皇台酒业财务总监何维角,以上三人是皇台酒业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皇台酒业董事辛秀山、刘静、本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高明星,时任皇台酒业独立董事于凇琳、常红军、张文彬,时任皇台酒业监事李生禄、闻萌、刘锐,时任皇台酒业高级管理人员闫立强、谢维宏,以上十一人是皇台酒业上述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同时,辛秀山、刘静、李生禄于2016年12月12日,分别被我局出具行政监管措施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符合《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证监会公告(2011)11号)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从重处罚”的情形。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拟决定:
1. 对皇台酒业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2. 对胡振平、付耶成、何维角给予警告,并处以15万元罚款。
3. 对辛秀山、刘静、李生禄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4. 对于凇琳、常红军、闻萌、刘锐、高明星、闫立强、张文彬、谢维宏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其中,皇台酒业、胡振平、付耶成、何维角、辛秀山、刘静、李生禄还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公司说明
1. 公司已对上述行政处罚提出陈述和申辩。
2.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正在办理告知书所涉事项。
3. 公司是否对以前年度财务报表进行调整不以此告知书为依据,最终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
4. 公司收到的告知书涉及的事项可能导致公司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四条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4.1条规定的情形,最终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结论为准。
5. 公司将不断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内部控制体系管理,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认真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三、备查文件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特此公告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三日
同一案件的其他监管文书
- 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公司)甘证监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2号 2020-09-25
- 立案告知书公告 2019-04-12
资料说明:本页文书全文取自上市公司公告(巨潮资讯网),整理于 2026-11-03。如与官方原文有出入,以官方原文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