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公司) · 2025-07-03

海印股份(000861)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07-03)

公司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000861)
文书类型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公司)
文号〔2025〕10号
作出机关/来源广东证监局
落款日期2025-07-03
官网发布日期2025-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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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要点

  • 当事人: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 000861)。
  • 处罚决定: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0万元罚款; 二、对邵某明给予警告,并处以600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200万元罚款,作为实际控制人处以400万元罚款; 三、对邵某佳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 四、对温某婷、潘某、吴某乐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0万元罚款。
本文目录
  1. 当事人与案由
  2. 违法事实
  3. 证据、申辩与认定
  4. 处罚决定
  5. 缴款与救济途径

文书全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10号

当事人: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印股份),住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华南路98号21-32层。邵某明:男,196X年5月出生,海印股份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住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邵某佳,男,196X年4月出生,时任海印股份董事、总裁,住址:广东省广州市东山区。

温某婷,女,197X年10月出生,时任海印股份财务总监,住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潘某,男,197X年4月出生,时任海印股份董事、副总裁,住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

吴某乐,女,198X年2月出生,时任海印股份董事会秘书,住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海印股份、邵某明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海印股份、邵某明存在以下违法事实:海印股份的控股股东为广州海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印集团)。广州广湾十八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湾十八)、广州海印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印体育)、茂名高岭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茂名高岭)、北海高岭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海高岭)和广州体宾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体宾商务)等5家公司为海印集团下属子公司。海印集团及上述子公司均为海印股份的关联方。2021年至2022年,海印股份通过广东茂名大厦有限公司、肇庆大旺海印又一城商业有限公司、四会海印新都荟商业有限公司和茂名海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4家子公司,以预付工程款等名义,将上市公司资金经多家供应商中转,与控股股东海印集团及其下属子公司广湾十八、海印体育、茂名高岭、北海高岭和体宾商务等6家关联方发生资金往来。

2021年,海印股份向上述关联方转出资金139,550,000元,转回资金43,500,000元,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合计183,050,000元。2022年,海印股份向上述关联方转出资金88,450,000元,转回资金145,000,000元,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合计233,450,000元。

根据《证券法》第七十九条第一项、第八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15号)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上述事项属于应当及时披露的重大事件,并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海印股份未按规定及时披露,未在2021年、2022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事项,也未披露与广湾十八、海印体育、体宾商务的关联关系,2021年、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上述违法事实,有上市公司公告、相关银行账户资金流水、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海印股份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八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海印股份涉案期间有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中,时任董事长邵某明,时任董事、总裁邵某佳,未勤勉尽责,是对海印股份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时任财务总监温某婷,时任董事、副总裁潘某,时任董事会秘书吴某乐,未勤勉尽责,是海印股份上述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此外,邵某明作为海印股份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上述资金往来行为,导致海印股份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上述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2021年、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0万元罚款;

二、对邵某明给予警告,并处以600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200万元罚款,作为实际控制人处以400万元罚款;

三、对邵某佳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

四、对温某婷、潘某、吴某乐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

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

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

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广东证监局2025年7月3日

资料说明:本页文书全文取自证监会官网原文,整理于 2026-11-03。如与官方原文有出入,以官方原文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