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中院获批第一审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管辖权
现行有效(批复原文未见公开,本条为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官方网站新闻办发布的官方通报原文,非批复本身逐条正文)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2022年6月7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批复,指定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发行人住所地在苏州市辖区内且属于江苏省内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
上述批复所涉及第一审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管辖调整自2022年6月9日起实施,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相应案件受理截止时间为2022年6月8日。
原文来源:官方发布页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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