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等部门关于构建证券期货等金融纠纷专业调解组织的实施意见

文号
咸中法发〔2022〕14号
发布机关
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咸阳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2-05-25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等部门关于构建证券期货等金融纠纷专业调解组织的实施意见


咸中法发[2022]14号


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咸阳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咸阳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印发《关于构建证券期货等金融纠纷专业调解组织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全市各基层人民法院、金融办:

  现将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咸阳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构建证券期货等金融纠纷专业调解组织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咸阳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二○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关于构建证券期货等金融纠纷


  专业调解组织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咸阳市委办公室、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优化营商环境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的通知》(咸办发[2021]16号)的通知精神,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咸阳市金融工作办公室针对构建证券期货等金融纠纷专业调解组织特签订该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化民事诉讼制度改革,建立、健全有机衔接、协调联动、高效便民的证券期货纠纷等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依法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资本市场秩序,促进金融市场的和谐健康发展。根据最高法和证监会联合下发的《关于在全国部分地区开展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及中共咸阳市委办公室、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优化营商环境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的通知》,推进证券期货纠纷诉讼与调解等有效对接,有效化解证券期货纠纷,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促进咸阳地区金融市场和谐健康发展,努力开创证券期货等金融纠纷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新局面。

  二、设立宗旨

  证券期货纠纷等金融纠纷的特点为:案件标的金额小,主体为小额金融消费者和证券期货公司,双方在财力、专业能力上普遍悬殊,且案件类型多样化、专业性强,如证券经纪纠纷、内幕交易纠纷、证券虚假陈述等涉及金融、证券、税务、法律众多领域,原有的纠纷解决机制已很难适应该类纠纷的妥善解决,构建证券期货等金融纠纷专业调解组织符合该类纠纷解决机制多元化发展的要求。

  三、拟受理业务范围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因证券、期货、基金等资本市场风险投资业务产生的合同和侵权责任纠纷及其他金融纠纷。

  四、办公地点及人员构成

  办公室设在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室由5人组成: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员额法官2名、法官助理1名、书记员1名,咸阳市金融工作办公室指派1名工作人员共同参与。

  五、配套保障措施

  一是要建立通报和调查协作机制。全市法院在受理相关案件后应向金融监管部门通报,金融监管部门也应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法院通报相关案件立案调查的情况。全市法院在办理证券期货违法案件中,需要金融办提供违法线索、行政处罚、证据材料等信息的,市金融办应提供充分配合。法院可就诉争虚假陈述行为算等专业问题征求市金融办的意见。

  二是要建立对口联络机制。定期开展学习交流活动,市中院负责指派优秀法官对涉及相关业务人员开展培训。市中院和市金融办局就金融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等案件的处理形成总结分析或研究成果,及时向对方通报,加强交流学习。

  三是要强化联合信用惩戒。推动建立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机制,双方定期交换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并对失信被执行人等采取限制贷款、限制办理信用卡等惩戒措施。

  四是加大联合普法宣传。定期向全市开展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审判执行法律实务及银行金融产品业务等领域的培训教育。同时,加大对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宣传力度,增进各方对多元化解机制的认识度和信任度,引导投资者将非诉调解渠道作为解决纠纷的优先选择。

  六、附则

  本实施意见自2022年6月1日起生效。

  附件: 1、证券期货等金融纠纷案件受理范围

  2、调解组织工作制度

  3、调解组织工作流程

  4、调解组织工作人员纪律

  附件1:

  证券期货等金融纠纷案件受理范围

  1.信用卡类纠纷:因信用卡持有人严重透支或逾期还款所引发的一类案件。

  2.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因借款人向金融机构借款,双方就金融借款合同的签订或履行产生的纠纷。

  3. 票据纠纷:因票据流转过程中所引发的一系列纠纷,主要包括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票据追索权纠纷 、确认票据无效纠纷等。

  4. 证券期货类纠纷: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因证券、期货、基金等资本市场风险投资业务产生的合同和侵权责任纠纷。

  5. 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因委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开设资金账户和股票账户,委托受托人从事投资管理的;或者委托人直接将资金交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或实际上借用他人名义从事投资管理所引发的合同纠纷。

  附件2:

  调解组织调解工作制度

  1、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和“平等自愿,合理合法,不限制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基本原则。

  2、受理调解纠纷应当进行登记,并调查核实纠纷性质、争议焦点,纠纷原因。

  3、调解纠纷前,应当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调解的性质、程序、效力及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4、调解文书包括纠纷登记的原始记录、调查笔录、调解笔录、调解协议书,以及调解工作室对调解未成功的纠纷的处理意见及各种证明材料等。

  5、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或者当事人要求制作书面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

  6、对已调解的案件纠纷,要定期回访,做好记录,归档卷宗,一事一卷,装订成册。

  7、调阅调解文书档案要进行登记,登记档案的案卷号,档案的页数等内容。

  附件3:

  调解组织工作流程

  附件4:

  调解组织工作人员纪律

  一是严禁在调解工作中有案不立、拖延办理。

  二是严禁在接待当事人时冷硬横推、简单粗暴、不负责任、徇私舞弊。

  三是严禁为案件当事人推荐、介绍代理律师。

  四是严禁接受当事人的吃请和进入各种娱乐场所。

  五是严禁在执行公务期间和工作期间饮酒。

  六是严禁接受当事人钱物、购物卡、会员卡等。

  七是严禁借用当事人的交通工具或由当事人报销差旅费。

  八是严禁泄露调解案件的内容、程序、结果,保护当事人的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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