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CA问答 · 2026-08-28

天力锂能(301152)被立案,投资者该核对什么?丨SCA问答·04(301152-01)

2026年7月31日,天力锂能(301152)公告称,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瑞庆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因涉嫌信息披露等违法违规被立案调查。立案后不到半个月,公司又披露了涉及2023~2025年度的前期会计差错更正,补充确认了关联方资金占用、并购商誉调整等事项。对持有或曾持有该股的投资者来说,现在最要紧的是先核对:调查走到哪一步、公开信息里已经暴露了哪些事实、自己的交易发生在什么时段。

天力锂能(301152)

一 · 案情时间线


2024-06-28
收到河南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65号),责令改正,对王瑞庆、财务总监、董秘出具警示函
2026-02-13
披露前期会计差错更正(涉及2024年度长期资产减值等)
2026-07-31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瑞庆收到证监会《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0122026005号、0122026006号),涉嫌信息披露等违法违规被立案
2026-08-14
披露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公告编号2026-045),对2023~2025年度财务报表追溯调整,补充确认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等事项

天力锂能2026年7月31日披露的《立案告知书》公告(来源:巨潮资讯网)

二 · 目前公开信息里已能核对的事实


立案告知书只说明「涉嫌信息披露等违法违规、决定立案」,并未认定具体违法事实,更没有民事赔偿范围。以下两类信息性质不同,请分开看:

2024年河南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已落地)

认定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2022年12月至2023年10月合计6600万元)、2022年报等未披露占用情况、重大投资协议未及时披露、2022年报销售收入核算不准确(多确认营收、成本各5066.12万元)、在建工程转固问题、募集资金使用与披露问题等;对公司责令改正,对相关责任人出具警示函。

2026年8月公司自查差错更正(非处罚认定)

公司称2023年度、2024年度存在此前未完整确认的关联方资金占用(分别为500万元、135.7678万元);2023年收购雅安天蓝55%股权涉及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需修正商誉623.98万元等。公司表示本次更正不会导致已披露年度报表盈亏性质改变,也不会导致期末净资产为负。

2026年7月证监会立案(调查进行中)

立案对象包括公司本身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瑞庆。公司公告称经营活动正常,将配合调查。

三 · 投资者问答


Q1:刚被立案,我现在就能索赔吗?

还不能单凭「立案」下结论。立案调查是行政程序;投资者民事索赔通常需要结合监管机关对虚假陈述等行为的正式认定,以及法院对实施日、揭露日、交易因果关系、损失等的审理。目前本案尚无正式行政处罚决定书,民事索赔条件尚待后续文书落地后依法研判。行政处罚和民事审判是两套程序。有罚单不等于投资者当然能获赔。

Q2:2024年的河南证监局监管措施,和这次证监会立案是什么关系?

这是前后不同层级、不同阶段的监管动作,不能简单等同。2024年6月的是河南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2026年7月则是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对象扩大到公司及实际控制人。2024年监管措施可作为了解历史信披问题的线索;本次调查最终查什么、认什么,要以证监会后续调查结论为准。

Q3:8月的会计差错更正,是不是就等于「造假实锤」了?

不能这样等同。差错更正是公司对财务报表的追溯调整,说明公司自认此前确认不完整或有误;但不等于证监会已在本次立案调查中作出违法事实认定,更不等于民事索赔条件已经固定。具体是否构成证券虚假陈述意义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仍待监管调查与司法认定。

Q4: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也被立案,对股民意味着什么?

立案告知书显示,王瑞庆作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公司一同被立案,说明调查范围不限于公司法人本身。民事索赔实务中,实际控制人往往与上市公司一并被列为责任主体;最终承担方式、责任比例,要以法院裁判为准。

Q5:实施日、揭露日、基准日现在能确定吗?

目前尚无权威、统一的终局认定。就本次立案事件,常见参考节点包括2026年7月31日(立案公告披露日),当前参考揭露日为2026年8月1日。若未来正式处罚认定的违法期间与立案前差错更正、2024年监管措施所指事项存在交叉,实施日、揭露日是否追溯更早期间,可能出现不同理解。均应以监管机关正式认定及人民法院最终裁判为准。

Q6:受诉法院可能是哪里?

本所案件数据库当前记录的参考受诉法院为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证券虚假陈述纠纷管辖有专门规则,最终以立案法院为准。

Q7:我现在该做什么准备?

①身份证明;②中国结算「一码通」账户查询单、证券账户开户确认单(营业部盖章);③301152完整对账单(含信用账户等);④留意后续调查进展、事先告知书、处罚决定等公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四 · 风险提示


本文仅为一般性法律知识普及及个案信息梳理,基于截至2026年8月28日前的公开公告,不构成对天力锂能(301152)任何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文中涉及的实施日、揭露日、基准日、诉讼时效及责任范围,均需以监管机关正式文书及人民法院裁判为准。须结合本人交易记录,并由法院最终认定。本文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投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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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公司公告、巨潮资讯网公开PDF。具体认定以监管机关及法院为准。本文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投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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郎一华 律师

竹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 美国破产法协会(ABI)会员

破产清算(15 年+)· 证券索赔(5 年+)· 债务追索 · 企业债务危机处理

执业证号 13205200410823435。经办证券虚假陈述索赔案件:航天通信、罗平锌电、新纶科技、长园集团、奥瑞德、美尚生态、西水股份、中润资源、飞乐音响、昊华能源 等。经办破产案件,担任科弘系重整案、怡华系合并重整案、涂美达重整案、大衍之作破产和解案、精益模具破产清算案等100多个破产案件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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