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出处:上市公司公告(巨潮资讯网) 日期:2025-12-31 文号/编号:公告编号 2025-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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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091 证券简称:金通灵 公告编号:2025-05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2.案件所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3.涉案的金额:各被告应向叶小明等43,269名投资者赔偿投资损失774,785,993.38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公司将按照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补充确认预计负债,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具体影响金额以审计意见为准。

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通灵公司”或“公司”)于2025年12月31日收到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京中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4)苏01民初2864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当事人、诉讼方式

1.原告:叶小明、王澎涛等50,835名投资者

2.代表人: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投服中心”)

3.被告: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26名

4.诉讼方式:特别代表人诉讼

二、涉诉基本情况

公司于2024年12月16日收到南京中院关于原告叶小明等10名自然人投资者与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裁定适用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审理本案。

2024年12月30日,投服中心称接受60名权利人的特别授权,向南京中院申请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九十五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南京中院适用特别代表人诉讼程序审理本案。

2025年12月1日,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在南京中院开庭审理。

三、判决结果

根据《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鉴于金通灵公司因案涉虚假陈述给原告造成损失的事实已经查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判决”之规定,本院对原告要求金通灵公司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部分诉讼请求以及承担律师费的主张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除金通灵公司以外的其他25名被告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继续审理,并另行制作裁判文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年修正)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七十八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九条、第九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叶小明等43269名投资者投资损失共计774785993.38元;

二、被告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代表人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律师费25万元;

三、驳回原告叶小明等50835名投资者对被告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15730元,由被告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四、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1. 2024年,公司针对投资者民事诉讼赔偿金额进行了预估,确认相应的预计负债。根据本次判决结果,公司将按照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补充确认预计负债,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具体影响金额以审计意见为准。

2.公司将根据后续重整工作推进情况,依据届时经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中的债权受偿方案,通过现金、抵债股票等方式统一实施清偿,从而提高对中小投资者的诉讼赔偿能力及比例,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公司将根据本案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4)苏01民初2864号

特此公告。

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