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书:受理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申请
出处: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2025-12-31 文号/编号:(2025)苏06破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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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6破56号
申请人:上海创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顺通路5号B座DX185室。
法定代表人:杨成宾,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钟秀中路135号。
法定代表人:申志刚,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上海创亚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亚公司)以被申请人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通灵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但具有重整价值为由,向本院申请对金通灵公司进行重整及预重整,并提交了已经通知金通灵公司的材料。金通灵公司对此无异议。本院审查后决定对金通灵公司启动预重整,并指定金通灵公司清算组为金通灵公司预重整期间的临时管理人。
本院查明:金通灵公司前身为1993年4月9日成立的南通通灵电机厂,2005年更名为江苏金通灵风机有限公司,2008年6月19日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6月25日金通灵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股票简称“金通灵”,证券代码为300091.SZ。金通灵公司登记机关为南通市行政审批局,注册地及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江苏省南通市钟秀中路135号,注册资本148916.4214万元(币种人民币,下同)。金通灵公司主营业务为工业鼓风机、离心空气压缩机、新型高效蒸汽轮机、工业锅炉等流体机械制造。经营范围为鼓风机、压缩机、小型高效汽轮机、小型燃气轮机及各类配件的制造、加工、销售及相关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制造、加工另设分支机构经营);投资、运营新能源电站;新能源发电领域内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咨询;自营和代理上述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以及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技术的进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金通灵公司公布的2024年年度审计报告,金通灵公司经审计后的资产负债表显示,公司单体账面资产合计约48.00亿元,单体账面负债合计约30.85亿元。金通灵公司预重整期间,临时管理人组织债权申报并预审查,截至2025年12月28日,临时管理人共接收498户债权人(不含职工债权人)申报的930笔债权,合计申报债权金额45.63亿元。其中有财产担保债权216笔,涉及金额16.24亿元(其中包含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债权144笔,涉及金额1.63亿元);普通债权714笔,涉及金额29.39亿元。经临时管理人审核,已确认债权总额约20.76亿元;因诉讼未决等原因,暂缓确认的债权总额约17.08亿元。
另查明,2023年、2024年1月,创亚公司与金通灵公司分别签署了两份《货物运输长期协议》,为金通灵公司进行货物运输。根据协议,创亚公司凭金通灵公司运输单开具运输发票,并交金通灵公司入账,金通灵公司收到创亚公司正式有效发票后,在两个月内安排支付运费。截至预重整申请之日,创亚公司已为金通灵公司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并将所有运费发票交付金通灵公司。协议约定的运费支付期限已届至,但金通灵公司未向创亚公司支付运费。创亚公司曾多次口头向金通灵公司催要运费,均未果。2024年12月18日,创亚公司向金通灵公司送达书面催款函,要求金通灵公司支付所有欠付运费共计1536489.52元。2024年12月23日,创亚公司收到金通灵公司回函称,目前亏损严重,经营性现金流存在巨大缺口,叠加即将面临的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责任冲击,面临重大债务危机,无法向创亚公司支付运费。
截至2025年10月31日,金通灵公司作为被告、被申请人的诉讼、仲裁案件20件,涉及金额2.77亿元。金通灵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3件,执行标的合计320.20万元。目前,金通灵公司可用货币资金仅约19.28万元,可用资金严重不足。非货币资产中,受限资产大多已被抵质押,剩余非受限资产主要为应收类资产及长期股权投资等,该类资产变现能力差。此外,受困于民营控股时期大量多元化投资和示范项目建设等,公司背负较重的历史包袱。根据金通灵公司披露的近三年经审计的年度报告,金通灵公司2022年至2024年净利润分别为-3.88亿元、-5.56亿元、-13.92亿元,存在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情形。
又查明,金通灵公司预重整期间,经临时管理人招募,确定了金通灵公司重整产业投资人,并形成了重整预案。金通灵公司的主营业务目前保持正常生产经营,在行业内处于前沿水平,掌握五轴联动数控机床、激光熔覆等多项核心技术,拥有授权有效专利254项,其中发明专利45件,在相关领域具有深厚技术积累、广阔市场布局和长期客户积累。通过资本公积转增股票清偿债务并引入产业、财务投资人等方式,重整预案下的普通债权清偿率明显高于破产清算状态下的清偿率,且主要债权人和债务人均支持重整。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规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法院管辖”,金通灵公司住所地为南通市崇川区,属于南通地区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切实审理好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5条规定:“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应当由上市公司住所地,即上市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上市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由上市公司注册登记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向人民法院提交(预)重整申请时,上市公司住所地应当在该法院辖区内连续存续1年以上。”金通灵公司系上市公司,且由南通市行政审批局注册登记,故根据前述规定,本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申请人创亚公司对金通灵公司享有未获清偿的到期债权,金通灵公司对该笔到期债务并无异议,故创亚公司可以申请对金通灵公司进行重整。金通灵公司的资产负债表虽然显示其账面资产大于负债,但资金严重不足,无法清偿到期债务,已构成“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金通灵公司的主营业务仍正常经营,具有相应的核心技术,并积累了相应的客户,且预重整期间,经临时管理人招募,确定重整产业投资人并形成重整预案,可以认定金通灵公司具备重整价值及较高的重整可行性。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二款、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上海创亚物流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陈燮峰
审判员 王作杰
审判员 张敏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张肖飞
书记员 杨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