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禁入决定书(对相关责任人) · 2025-06-05

ST百利(603959)对王海荣的市场禁入决定书(2025-06-05)

公司湖南百利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603959)
文书类型市场禁入决定书(对相关责任人)
文号〔2025〕7号
作出机关/来源湖南证监局
落款日期2025-06-05
官网发布日期2025-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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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要点

  • 王海荣: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600万元;采取3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局决定作出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本文目录
  1. 当事人与案由
  2. 违法事实
  3. 证据、申辩与认定
  4. 缴款与救济途径

文书全文

当事人:王海荣,男,1969年10月出生,时任湖南百利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裁、实际控制人,住址:河北省廊坊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湖南百利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百利或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ST百利未按规定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2022年6月至2023年9月期间,ST百利及其子公司与7家供应商签订合同并支付预付款项共计19191万元,用于ST百利承包的总包项目设备采购。前述7家供应商在收到预付款后,未按照协议约定供货,而是根据ST百利实际控制人王海荣的授意,以借款的形式将预付款项转账至指定账户。指定账户收到预付款项后,王海荣将其用于偿还个人债务或指定出借给第三方。王海荣资金占用共计19191万元,具体为:2022年度累计发生额7260万元,期末余额7260万元,占ST百利2022年年度报告净资产的11.01%;2023年度累计发生额11931万元,期末余额19191万元,占ST百利2023年年度报告净资产的35.54%;2024年度累计发生额0元,归还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本金及利息20151万元。截至2024年12月31日,实际控制人王海荣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本息已全部偿还完毕。

依据《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项规定,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应按规定及时披露。ST百利未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ST百利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2023年年度报告中,未按规定披露上述资金占用事项,存在重大遗漏。其中,2022年度累计发生额7260万元,期末余额7260万元,占ST百利2022年年度报告净资产的11.01%;2023年上半年累计发生额为9631万元,期末余额16891万元,占ST百利2022年年度报告净资产的25.62%;2023年度累计发生额11931万元,期末余额19191万元,占ST百利2023年年度报告净资产的35.54%。

依据《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16号)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第六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15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ST百利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

以上事实,有银行流水资料、企业工商登记资料、相关合同、询问笔录、相关公告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ST百利未按规定及时披露资金占用事项,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ST百利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王海荣时任公司董事长兼总裁,知悉、安排资金占用事项,未勤勉尽责,对ST百利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2023年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保证相关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公司未按规定及时披露资金占用事项以及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同时,王海荣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是资金占用事项的组织者和指使者,将公司上述预付款项实际用于偿还个人债务或出借第三方,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上市公司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结合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存在配合调查等情节,以及相关责任人职责分工、履职情况等,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王海荣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600万元。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罚款200万元,作为实际控制人,处以罚款400万元。鉴于王海荣的违法情节严重,根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8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条和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王海荣采取3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局决定作出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

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

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备案。

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湖南证监局2025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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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说明:本页文书全文取自证监会官网原文,整理于 2026-11-03。如与官方原文有出入,以官方原文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