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公司) · 2024-05-07

鼎信通讯(603421)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05-07)

公司青岛鼎信通讯股份有限公司(603421)
文书类型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公司)
文号〔2024〕1号
作出机关/来源青岛证监局
落款日期2024-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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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要点

  • 当事人:青岛鼎信通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 603421)。
  • 违法事项:鼎信通讯未及时披露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鼎信通讯未及时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股份处分情况。
  • 处罚决定: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青岛鼎信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70万元的罚款; 二、对王建华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的罚款; 三、对曾繁忆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的罚款; 四、对葛军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的罚款; 五、对袁志双给予警告,并处以25万元的罚款。
本文目录
  1. 违法事实
  2. 证据、申辩与认定
  3. 处罚决定
  4. 缴款与救济途径

文书全文

【2024】1号当事人:青岛鼎信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信通讯),住所: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

王建华,男,1966年4月出生,鼎信通讯董事长、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住址: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

曾繁忆,男,1964年10月出生,鼎信通讯总经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住址:山东省青岛市高新区。

葛军,男,1968年1月出生,鼎信通讯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住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

袁志双,男,1977年7月出生,鼎信通讯副总经理,住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鼎信通讯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鼎信通讯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鼎信通讯未及时披露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鼎信通讯于2024年2月27日知悉国家电网自2024年2月18日起对公司全部采购品类启动招标采购“熔断机制”,并对公司涉嫌违规事项启动调查,熔断期间暂停公司全部产品、服务中标资格。“熔断机制”对公司中标金额产生重大影响,国家电网中标产品金额占公司营业收入比重较高,构成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该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六项规定的重大事件。鼎信通讯应依据《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及时披露上述重大事件,但公司直至2024年3月29日晚间才发布临时公告披露上述事项。

二、鼎信通讯未及时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股份处分情况2017年1月24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建华与前妻张某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王建华所持有公司的32,951,694股股份(占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30.38%,占公司当时总股本的7.60%)归前妻张某所有,无需办理更名手续,张某委托王建华在15年内行使全部股东权利等条款。该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十二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八项规定的重大事件,鼎信通讯应及时披露,但公司直至2024年4月3日才进行公告。

上述违法事实,有询问笔录、公司公告、国家电网通知、协议和裁判文书、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鼎信通讯上述未按照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考虑工作职责、议事程序、在信息披露决策中所起的作用,公司董事长王建华、总经理曾繁忆、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葛军决定暂不披露熔断事件,王建华未及时告知公司《离婚协议书》股份处分情况,上述人员是鼎信通讯未及时披露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副总经理袁志双具体负责协调国家电网处理熔断机制相关工作,参与决策暂不披露熔断事件,是鼎信通讯未及时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青岛鼎信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70万元的罚款;

二、对王建华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的罚款;

三、对曾繁忆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的罚款;

四、对葛军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的罚款;

五、对袁志双给予警告,并处以25万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备案。

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2024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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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说明:本页文书全文取自证监会官网原文,整理于 2026-11-03。如与官方原文有出入,以官方原文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