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公司) · 2026-04-29

ST东时(603377)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04-29)

公司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603377)
文书类型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公司)
文号〔2026〕3号
作出机关/来源北京证监局
落款日期2026-04-29
官网发布日期2026-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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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要点

  • 当事人: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 603377)。
  • 处罚决定: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一、对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80万元的罚款;二、对徐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的罚款;三、对闫文辉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的罚款;四、对王红玉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的罚款。
本文目录
  1. 当事人与案由
  2. 违法事实
  3. 证据、申辩与认定
  4. 处罚决定
  5. 缴款与救济途径

文书全文

当事人: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时尚或公司),住所:北京市大兴区。

徐雄,男,1972年2月出生,时任东方时尚董事长、重庆东方时尚驾驶培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东方时尚)董事长,住址:北京市大兴区。

闫文辉,男,1966年9月出生,时任东方时尚总经理,住址:北京市西城区。

王红玉,女,1964年1月出生,时任东方时尚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住址:北京市西城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东方时尚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东方时尚、徐雄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应当事人闫文辉、王红玉的要求,我局召开了听证会,听取了闫文辉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王红玉放弃听证,提交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东方时尚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东方时尚2022年未对其子公司重庆东方时尚土地租赁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少计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导致公司2022年半年度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分别虚增利润9,402,916.83元和18,931,027.65元,占公司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比例分别为30.97%和82.33%。2024年4月30日,东方时尚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主动更正并追溯调整2022年度财务报表。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合同、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询问笔录和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东方时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徐雄时任东方时尚董事长、重庆东方时尚董事长,未勤勉尽责,对东方时尚2022年半年度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保证相关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依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东方时尚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闫文辉时任东方时尚总经理,未勤勉尽责,对东方时尚2022年半年度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保证相关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依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东方时尚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王红玉时任东方时尚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未勤勉尽责,对东方时尚2022年半年度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保证相关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依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东方时尚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闫文辉、王红玉提出以下申辩意见:

第一,闫文辉、王红玉提出,案涉项目存在不可预期的特殊情形,其客观上不具备发现案涉会计差错的途径,无主动核查相关财务处理情况的动机,无主观过错。闫文辉还提出其不具备财务专业能力。

第二,闫文辉、王红玉提出,其发现问题后主动采取补救措施、消除危害后果,积极配合调查,社会危害性较小;此外,因经济困难,无力承受处罚。

综上,闫文辉、王红玉请求不予处罚或者从轻、减轻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

第一,我局对责任人员认定准确。闫文辉、王红玉未对公司已披露的重庆东方时尚土地租赁相关情况予以充分关注,未督促公司做好业务与财务对接管理,构成未勤勉尽责。

第二,我局已充分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量罚适当。

综上,我局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80万元的罚款;二、对徐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的罚款;三、对闫文辉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的罚款;四、对王红玉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

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

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北京证监局备案。

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2026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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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说明:本页文书全文取自证监会官网原文,整理于 2026-11-03。如与官方原文有出入,以官方原文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