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上市公司公告转载) · 2021-06-29

华鼎股份(601113)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1-06-29)

公司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601113)
文书类型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上市公司公告转载)
作出机关/来源上市公司公告(巨潮资讯网)
公告日期2021-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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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要点

  • 拟认定的违法事项: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未按规定披露共同借款情况。
  • 这是处罚程序中的事先告知书,处罚结果以最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
本文目录
  1. 一、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
  2. 二、未按规定披露共同借款情况
  3. 六、对吴清旺、王华平、骆中轩、黄俊燕、金少华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

文书全文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12月26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浙证调查字2019426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详见公告:2019-085)2021年6月28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浙处罚字[2021]13号),具体内容如下:

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丁尔民先生、丁志民先生、丁晨轩先生、丁晓年先生、丁军民先生、张惠珍女士、胡方波先生、许骏先生、谭延坤先生、苏波先生、吴清旺先生、王华平先生、骆中轩先生、黄俊燕女士、金少华先生:

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鼎股份”或“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及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及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华鼎股份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

2018年至2019年,华鼎股份通过预付采购款、预付工程款等名义向供应商及建筑方付款,资金通过中间账户过账,最终转入控股股东三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鼎集团”)及其控制主体或代三鼎集团偿还债务。上述行为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累计发生额14.97亿元,余额5.9亿元。其中,2018年累计发生额9.19亿元,期末余额1,160万元,占公司当期净资产的比例分别为15.82%、0.2%;2019年累计发生额5.78亿元,期末余额5.9亿元,占公司当期净资产的比例分别为12.66%、12.92%。上述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未按规定履行临时披露义务,亦未在2018年年度报告中如实披露。

二、未按规定披露共同借款情况

2019年5月9日,三鼎集团以员工骆某有名义与张某春签订借款合同,向其借款1.59亿元。2019年8月8日,华鼎股份与张某春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华鼎股份为该笔借款的共同借款人,协议有华鼎股份公章、丁尔民印章。华鼎股份未按规定履行临时披露义务。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董事会及监事会资料、合同及诉讼资料、情况说明、谈话笔录、银行流水、财务凭证等相关证据证明。

华鼎股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构成了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时任董事长丁尔民同时担任三鼎集团董事,时任董事丁志民同时担任三鼎集团董事长,二人组织实施了上述资金占用等事项,是华鼎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丁尔民、丁志民作为华鼎股份实际控制人,二人行为同时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前两款违法行为”

的情形。时任总经理丁晨轩在涉及资金占用的部分单据上签字,且未能保证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是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时任监事丁晓年参与资金占用事项,作为监事明知存在违法行为却隐瞒不报,仍审议通过2018年年度报告,是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时任董事丁军民同时是华鼎股份实际控制人,在2018年年度报告上签字承担保证责任,是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时任财务总监兼副总经理张惠珍,未能保证财务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并作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在2018年年度报告上签字,是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时任董事会秘书胡方波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事务,未能保证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在2018年年度报告上签字,是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时任董事兼副总经理许骏,时任副总经理谭延坤、苏波,在2018年年度报告上签字,未能保证2018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证据表明其已勤勉尽责,是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时任独立董事吴清旺、王华平,时任监事骆中轩、黄俊燕,在2018年年度报告上签字,未能保证2018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证据表明其已勤勉尽责,是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时任财务部部长金少华未能保证财务报告真实、准确、完整,作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在2018年年度报告上签字,是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华鼎股份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二、对丁尔民、丁志民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90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30万元,作为实际控制人罚款60万元;

三、对丁晨轩、丁晓年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

四、对丁军民、张惠珍、胡方波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5万元罚款;

五、对许骏、谭延坤、苏波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

六、对吴清旺、王华平、骆中轩、黄俊燕、金少华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

万元罚款。此外,丁尔民、丁志民、丁晨轩、丁晓年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及《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第三条、第五条的规定,我局拟对丁尔民、丁志民分别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拟对丁晨轩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拟对丁晓年采取3年证券市场禁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你们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其中,华鼎股份、丁尔民、丁志民、丁晨轩、丁晓年、丁军民、张惠珍、胡方波、许骏、谭延坤、苏波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决定。

请你们在收到本事先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将《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回执》(附后,注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递交我局,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特此公告。

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1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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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说明:本页文书全文取自上市公司公告(巨潮资讯网),整理于 2026-11-03。如与官方原文有出入,以官方原文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