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公司) · 2022-09-26

退市辅仁(600781)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09-26)

公司辅仁药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600781)
文书类型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公司)
作出机关/来源河南证监局
落款日期2022-09-26

查看证监会官网原文 ↗ 退市辅仁案件页 →

文书要点

  • 当事人:辅仁药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 600781)。
  • 处罚决定: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责令辅仁药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罚款; 二、对朱成功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罚款; 三、对朱文亮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罚款。
本文目录
  1. 当事人与案由
  2. 违法事实
  3. 证据、申辩与认定
  4. 处罚决定
  5. 缴款与救济途径

文书全文

当事人:辅仁药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辅仁药业),住所:河南省鹿邑县。

朱成功,男,1961年12月出生,时任辅仁药业董事、代董事长、代董事会秘书,住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朱文亮,男,1963年4月出生,时任辅仁药业董事、总经理,住址:河南省鹿邑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辅仁药业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辅仁药业存在以下违法事实:辅仁药业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4月30日,辅仁药业公告称公司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6月30日,辅仁药业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

上述违法事实,有辅仁药业相关公告等文件资料、有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辅仁药业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违法情形;对该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朱成功,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朱文亮。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责令辅仁药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罚款;

二、对朱成功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罚款;

三、对朱文亮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

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河南证监局2022年9月26日

同一案件的其他监管文书

资料说明:本页文书全文取自证监会官网原文,整理于 2026-11-03。如与官方原文有出入,以官方原文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