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兴资源(600193)行政处罚决定书(2015-08-04)
文书要点
- 当事人: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 600193)。
- 处罚决定: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创兴资源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二、对陈冠全、周清松、黄福生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 三、对刘正兵、汪月祥、毕凤仙、佟鑫、苏新龙、李晓玲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
文书全文
〔2015〕25号
当事人: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兴资源),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桥路1388号三楼A,法定代表人陈冠全。
陈冠全,男,1986年11月出生,时任创兴资源董事长,持美国护照。
周清松,男,1974年10月出生,时任创兴资源董事、财务总监,住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黄福生,男,1960年5月出生,时任创兴资源董事、总裁,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刘正兵,男,1962年7月出生,时任创兴资源董事,住址: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
汪月祥,男,1968年11月出生,时任创兴资源独立董事,住址:北京市朝阳区樱花路。
毕凤仙,女,1973年5月出生,时任创兴资源独立董事,住址:上海市普陀区北石路。
佟鑫,男,1969年2月出生,时任创兴资源独立董事,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
苏新龙,男,1964年8月出生,时任创兴资源监事,住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李晓玲,女,1970年9月出生,时任创兴资源董事会秘书、副总裁,住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有关规定,我会对创兴资源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均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创兴资源信息披露违法具体事实如下:2012年5月11日,创兴资源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出售上海振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5.23%股权、收购桑日县金冠矿业有限公司7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创兴资源以10,400万元的价格收购其关联方上海振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持有的桑日县金冠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桑日金冠)70%股权,桑日金冠主要资产为其持有的中铝广西有色崇左稀土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崇左稀土)27%的股权。该事项通过《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购桑日县金冠矿业有限公司70%股权暨关联交易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进行了公开披露。
本次交易属于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达到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2.5条规定的标准,应提供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证券服务机构对交易标的出具的审计或者评估报告,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时,该交易构成《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所规定的重大投资行为。创兴资源确认本次交易的定价依据为桑日金冠的主要资产崇左稀土的股东权益,但创兴资源并未就本次交易专项委托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而是使用了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健兴业)以往受他人委托为其他特定目的所作的《广西华一投资有限公司拟转让其持有的广西有色金属集团崇左稀土开发有限公司的股权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创兴资源在《公告》正文中未完整披露该资产评估报告文件全称,隐去了评估项目的相关内容,也未披露该评估报告并非专为本次交易所作的情况,导致所披露的内容不准确、不完整。《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年度报告》也未对此进行披露。在创兴资源董事会审议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时,作为崇左稀土资产评估敏感要素的稀土价格较前述天健兴业所作评估报告的评估基准日价格下跌40%左右,该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已不能反映崇左稀土整体资产的公允价值。对本次交易而言,稀土价格的上述变化情况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2.9条第(五)项所规定的“因交易标的的特殊性而需要说明的与定价有关的其他事项”,创兴资源未在《公告》中披露稀土价格的变化情况,构成《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第十条所述“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文件中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关于重大事件或者重要事项信息披露要求披露信息,遗漏重大事项的”情形。
《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年度报告》也未对此进行披露。出席创兴资源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并在会议决议上签字的人员为董事陈冠全、周清松、刘正兵、毕凤仙、汪月祥,董事黄福生委托周清松代为出席并行使表决权,独立董事佟鑫委托毕凤仙代为出席并行使表决权。监事苏新龙、董事会秘书李晓玲参加了会议并对交易标的资产评估情况、稀土价格下跌情况知情。
以上事实,有创兴资源《公告》、《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年度报告》、创兴资源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及会议记录、天健兴业编制的评估报告及评估说明、相关当事人询问笔录及电子邮件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创兴资源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时任董事长陈冠全、时任董事兼财务总监周清松、时任董事兼总裁黄福生、时任董事会秘书兼副总裁李晓玲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董事刘正兵、时任独立董事汪月祥、毕凤仙、佟鑫、时任监事苏新龙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李晓玲在接受调查过程中具有主动配合的情节。2014年5月22日,创兴资源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受赠桑日县金冠矿业有限公司30%股权和中铝广西有色崇左稀土开发有限公司13%股权的议案》,创兴资源实际控制人陈冠全将其实际控制的桑日金冠30%股权和崇左稀土13%股权无偿赠与上市公司。2014年9月2日,创兴资源发布《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受赠资产的进展公告》称,上述受赠股权交割过户所需相关工商登记变更手续均已办理完成。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创兴资源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二、对陈冠全、周清松、黄福生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
三、对刘正兵、汪月祥、毕凤仙、佟鑫、苏新龙、李晓玲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
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中国证监会2015年8月4日
同一案件的其他监管文书
-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上市公司公告转载) 2015-06-19
- 立案告知书公告 2014-03-28
资料说明:本页文书全文取自证监会官网原文,整理于 2026-11-03。如与官方原文有出入,以官方原文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