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上市公司公告转载) · 2021-07-27

每日互动(300766)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1-07-27)

公司每日互动股份有限公司(300766)
文书类型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上市公司公告转载)
作出机关/来源上市公司公告(巨潮资讯网)
公告日期2021-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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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要点

  • 这是处罚程序中的事先告知书,处罚结果以最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
本文目录
  1. 一、基本情况
  2. 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主要内容
  3. 三、对公司可能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文书全文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证券代码:300766证券简称:每日互动公告编号:2021-061每日互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重要提示:

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公司判断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涉及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0.5.1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

一、基本情况

每日互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5月21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调查通知书》(编号:浙证调查字20210169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具体详见公司2021年5月21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2021年7月26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浙江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浙处罚字[2021]14号)。

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主要内容

每日互动股份有限公司、方毅先生、朱剑敏女士、李浩川先生、叶新江先生、孔祥清先生、李立先生:

每日互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每日互动”或“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每日互动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时任每日互动互联网服务事业群数据增能部部门经理李立,通过伪造印章等方式虚构公司与客户的多份销售合同及相关结算单据。每日互动未及时发现上述合同及业务虚假,对相关销售收入进行了确认并据此编制财务报表,导致其披露的2019年三季报、2019年年报、2020年一季报、2020年半年报、2020年三季报存在虚假记载。其中,2019年三季报虚增营业收入23,424,031.15元,虚增利润总额22,013,904.47元,分别占同期披露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的6.38%和16.69%。2019年年报虚增营业收入35,210,379.35元,虚增利润总额34,563,307.44元,分别占同期披露金额的6.54%和33.08%。

2020年一季报虚增营业收入7,628,549.05元,虚增利润总额6,018,628.34元,分别占同期披露金额的6.95%和16.02%。2020年半年报虚增营业收入17,498,344.52元,虚增利润总额14,281,741.44元,分别占同期披露金额的7.02%和19.14%。2020年三季报虚增营业收入28,581,945.56元,虚增利润总额25,347,353.47元,分别占同期披露金额的7.60%和26.64%。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合同及相关资料、财务资料、询问笔录、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董事会及监事会资料等相关证据证明。

每日互动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三条、2019年修订的《中国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报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时任董事长、总经理方毅全面管理公司事务,未能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是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时任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朱剑敏分管财务工作,未能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是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时任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李浩川分管法务和证券工作,未能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是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时任董事、副总经理、首席技术官叶新江分管数据工作,未能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是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时任监事孔祥清负责业务内控与内部审核,未能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是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时任互联网服务事业群数据增能部部门经理李立,筹划、实施并采取多种方式掩盖伪造合同的行为,公司确认收入后,直接导致上述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是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每日互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处罚;

二、对方毅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三、对朱剑敏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罚款;

四、对李浩川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五、对叶新江、孔祥清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0万元罚款;

六、对李立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公司可能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公司判断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涉及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0.5.1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

2、公司生产经营正常,上述事项未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其他影响。

3、公司将继续关注该事件的相关情况,并依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信息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每日互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1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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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说明:本页文书全文取自上市公司公告(巨潮资讯网),整理于 2026-11-03。如与官方原文有出入,以官方原文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