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公司) · 2026-01-14

普利制药(300630)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01-14)

公司海南普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300630)
文书类型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公司)
文号〔2026〕1号
作出机关/来源海南证监局
落款日期2026-01-14

查看证监会官网原文 ↗ 普利制药案件页 →

文书要点

  • 当事人:海南普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 300630)。
  • 处罚决定: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海南普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二、对范敏华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本文目录
  1. 当事人与案由
  2. 违法事实
  3. 证据、申辩与认定
  4. 处罚决定
  5. 缴款与救济途径

文书全文

当事人:海南普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利制药),住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桂林洋经济开发区。

范敏华,女,1961年10月出生,时任普利制药董事长、总经理,住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普利制药未按期披露定期报告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普利制药存在以下违法事实:2025年4月29日,普利制药披露《关于预计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风险提示公告》。5月1日,普利制药披露《关于公司股票及可转换公司债券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的第二次风险提示暨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公告》。截至目前,普利制药仍未披露2024年年度报告。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普利制药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24年年度报告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普利制药时任董事长、总经理范敏华,未勤勉尽责,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对普利制药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海南普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二、对范敏华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

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

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海南证监局2026年1月14日

同一案件的其他监管文书

资料说明:本页文书全文取自证监会官网原文,整理于 2026-11-03。如与官方原文有出入,以官方原文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