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晟新材(300169)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6-11-06)
文书要点
- 拟认定的违法事项:天晟新材涉嫌未及时披露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天晟新材涉嫌。
- 这是处罚程序中的事先告知书,处罚结果以最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
本文目录
文书全文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常州天晟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天晟新材”)于2026年2月6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102026008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21)。
2026年11月6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苏证监罚字〔2026〕25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主要内容
常州天晟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吴海宙:
常州天晟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晟新材或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你们涉嫌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天晟新材涉嫌未及时披露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
章某之系天晟新材董事长吴海宙的妻弟,2022年10月27日至2023年3月15日,章某之持有深圳乾淦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乾淦)60%股权,天长市铜淦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长铜淦)系深圳乾淦全资子公司。根据2018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四项,2021年修订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2021年《信披办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在2022年10月27日至2024年3月15日期间,天长铜淦系天晟新材的关联法人。
2023年9月至11月,天晟新材的全资子公司常州天晟和岳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晟和岳)与天长铜淦发生多笔贸易业务,其中2023年9月13日发生的第一笔关联交易金额为1,389.49万元,占公司2022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5.16%,达到临时报告披露标准,截至2023年11月,累计发生额为26,386.34万元,占公司2022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97.91%。天晟新材未及时披露与天长铜淦的关联关系及上述关联交易情况。
二、天晟新材涉嫌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2023年9月至11月,天晟和岳与天长铜淦发生关联交易金额26,386.34万元,占公司2023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237.36%。天晟新材未按《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15号)第五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在2023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与天长铜淦的关联关系及上述关联交易情况,导致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工商资料、交易合同、银行流水、财务凭证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天晟新材的上述两项违法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违法情形。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2021年《信披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天晟新材董事长吴海宙组织、决策案涉关联交易,未尽到相应注意义务,未及时向上市公司报送案涉关联关系事项,未能保证公司及时信息披露,未能保证2023年年度报告的完整性,为天晟新材前述信息披露违法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我局拟决定:
一、针对未及时披露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的违法行为,依据《证券法》第
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一)对常州天晟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一百五十万元罚款;
(二)对吴海宙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四十万元罚款。
二、针对2023年年度报告中存在重大遗漏的违法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一)对常州天晟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三百万元罚款;(二)对吴海宙给予警告,并处以三百五十万元罚款。
综合上述两项:
一、对常州天晟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四
百五十万元罚款;二、对吴海宙给予警告,并处以四百九十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证监会令第119号)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作出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
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有关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公司审慎判断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涉及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情形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亦不触及第9.4条规定的其他风险警示情形。本次行政处罚最终结果以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均正常开展。公司针对此次事项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公司及相关人员将认真吸取经验教训,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与理解,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强化信息披露管理,切实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推动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本次行政处罚最终结果以中国证监会出具的正式行政处罚决定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目前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和《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常州天晟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六年十一月六日
同一案件的其他监管文书
- 立案告知书公告 2026-02-06
资料说明:本页文书全文取自上市公司公告(巨潮资讯网),整理于 2026-11-08。如与官方原文有出入,以官方原文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