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公司) · 2026-07-08

ST荃银(300087)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07-08)

公司安徽荃银高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300087)
文书类型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公司)
文号〔2026〕3号
作出机关/来源安徽证监局
落款日期2026-07-08
官网发布日期2026-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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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要点

  • 当事人:安徽荃银高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 300087)。
  • 处罚决定: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安徽荃银高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 二、对应敏杰、张琴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50万元罚款; 三、对张庆一给予警告,并处以130万元罚款。
本文目录
  1. 当事人与案由
  2. 违法事实
  3. 证据、申辩与认定
  4. 处罚决定
  5. 缴款与救济途径

文书全文

当事人:安徽荃银高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荃银高科),住所:安徽省合肥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应敏杰,男,1983年2月出生,时任荃银高科董事长,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张琴,女,1963年6月出生,时任荃银高科副董事长兼总经理,住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张庆一,男,1982年5月出生,时任荃银高科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住址:北京市海淀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荃银高科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荃银高科存在以下违法事实:荃银高科2024年年报未如实反映其控股子公司四川荃银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荃银生物)与贵州某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且在知悉贵州某公司存在信用风险情况下,未单项考虑贵州某公司的信用风险并计提坏账准备,导致荃银高科2024年年报少计提信用减值损失18,715,068.36元,虚增利润总额18,715,068.36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0.86%。2026年1月30日,荃银高科发布公告对相关问题进行更正。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合同、银行流水、财务资料、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荃银高科2024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对上述违法行为,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应敏杰时任荃银高科董事长,张琴时任荃银高科副董事长兼总经理,张庆一时任荃银高科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依法负有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的义务,却未能充分、审慎考虑前述情况,仍按照账龄组合法计提坏账准备,导致荃银高科2024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安徽荃银高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

二、对应敏杰、张琴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50万元罚款;

三、对张庆一给予警告,并处以13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

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

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备案。

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安徽证监局2026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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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说明:本页文书全文取自证监会官网原文,整理于 2026-11-03。如与官方原文有出入,以官方原文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