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罚决定 · 2023-12-29

思创智联(300078)对汪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12-29)

公司思创智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00078)
文书类型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罚决定
文号〔2023〕46号
作出机关/来源浙江证监局
落款日期2023-12-29
官网发布日期2024-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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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要点

  • 对思创医惠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汪骏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本文目录
  1. 当事人与案由
  2. 违法事实
  3. 证据、申辩与认定
  4. 处罚决定
  5. 缴款与救济途径

文书全文

当事人:汪骏,男,1978年10月生,时任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创医惠或公司)职工监事、监事会主席。住址:杭州市西湖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思创医惠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汪骏的要求,我局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思创医惠、汪骏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思创医惠2019年、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思创医惠通过全资子公司医惠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医惠科技)与杭州闻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闻然)、上海洗凡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洗凡)、深圳市雨淋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雨淋)开展虚假业务等方式,2019年累计虚增营业收入34,929,355.97元,虚增利润33,021,672.43元,占当期利润总额20.03%。思创医惠《2019年年度报告》中相应财务数据未能如实披露。思创医惠通过全资子公司医惠科技与杭州闻然、上海洗凡、深圳雨淋、杭州开泰新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泰新)、医信惠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医信惠通)开展虚假业务,以及提前确认与广东华上软件技术有限公司(曾用名广州华上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华上)、河南裕景医疗器械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裕景)相关业务的收入、成本等方式,2020年累计虚增营业收入96,468,786.13元,累计虚增成本9,228,186.66元,虚增利润83,941,383.25元,占当期利润总额67%。思创医惠《2020年年度报告》中相应财务数据未能如实披露。

上述违法事实,有思创医惠相关定期报告、会议决议、财务资料、业务合同、情况说明、银行账户资料、相关客户及人员提供的情况说明及资料、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核对及分析报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思创医惠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年度报告未能如实披露,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违法行为。汪骏在思创医惠相应定期报告上签字确认,未能保证相关定期报告真实、准确、完整,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

汪骏时任思创医惠职工监事、监事会主席,在章某中的安排下知晓并参与了医惠科技和开泰新之间的虚假业务,参与、实施了思创医惠2020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提出如下陈述申辩意见:汪骏要求对其免于行政处罚。汪骏认为,其一,在案证据中戴某兵、章某中、彭某、薛某玮等人的询问笔录不足以采信。汪骏对开泰新与医惠科技的两份《软件开发服务协议》和对应的合同评审流程单的真实性存有疑义,对两份合同上“汪骏”签字的真实性存有疑义,并提出笔迹鉴定申请。汪骏在陈述申辩阶段提交证据用以证明前述观点。

其二,导致思创医惠2020年年度报告中相应的财务数据未能如实披露的是财务信息造假,而汪骏并未参与相关财务信息的制作、审核。其岗位工作内容不涉及公司财务管理,汪骏对于思创医惠2020年年度报告的虚假记载不知情,没有参与、配合实施。汪骏自2020年12月23日才开始担任思创医惠监事会主席,只能依靠专业人士的判断。汪骏并未参与、安排医惠科技与开泰新相关业务的发票制作、银行转账、验收报告制作和相关业务的记账管理,医惠科技与开泰新相关业务的记账管理、财务数据直接影响了2020年年度报告中统计的营业收入、成本和利润。

其三,开泰新相关业务所涉金额占比很小,汪骏在医惠科技与开泰新之间的业务往来中所涉及的违法行为轻微,不是导致2020年年度报告中财务信息披露违法的主要原因。

经复核,我局认为:

第一,我局对汪骏在章某中的安排下知晓并参与了医惠科技与开泰新之间的虚假业务的认定,系根据包括汪骏本人签字确认的多次询问笔录、汪骏及思创医惠共同签章提供的合同及审批流程材料在内的多项在案证据,综合分析、审慎认定,证据充分。汪骏作为思创医惠时任职工监事、监事会主席,参会审议了思创医惠2020年年度报告,签署了保证2020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的书面意见,其所作所为难言勤勉尽责,将其认定为思创医惠2020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合理合法。汪骏提出质疑的两份合同及相关审批流程材料系其本人在案件调查阶段向我局提供,其本人签字确认、思创医惠盖有公章确认,且有其他在案证据佐证该合同由其签署,因此,对其申请我局不予采纳。此外,汪骏在陈述申辩阶段提交的与陆某的聊天记录、与戴某兵的微信聊天记录、与戴某兵的通话录音、录音记录及通话记录及手机号机主等截图共4份证据,我局不予采信。

第二,我局根据在案证据,综合考虑时任职工监事、监事会主席汪骏的履职关联程度,认定其责任、酌定处罚,合理合法。汪骏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及证据均不足以证明其已勤勉尽责。本案中,汪骏不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也不符合《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形。我局行政执法不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的规定。

综上,我局对汪骏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我局决定:对思创医惠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汪骏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

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2023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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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说明:本页文书全文取自证监会官网原文,整理于 2026-11-03。如与官方原文有出入,以官方原文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