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公司) · 2026-08-07

ST天际(002759)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08-07)

公司天际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02759)
文书类型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公司)
文号〔2026〕17号
作出机关/来源广东证监局
落款日期2026-08-07
官网发布日期2026-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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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要点

  • 当事人:天际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 002759)。
  • 处罚决定: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考虑当事人积极配合查处,已差错更正等情况,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天际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 二、对吴某盾、周某、支某清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0万元罚款; 三、对杨某轩给予警告,并处以55万元罚款。
本文目录
  1. 当事人与案由
  2. 违法事实
  3. 证据、申辩与认定
  4. 处罚决定
  5. 缴款与救济途径

文书全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17号

当事人:天际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际股份),住所:广东省汕头市潮汕路金园工业城12-12片区。吴某盾,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男,时任天际股份董事长、总经理。

周某,男,时任天际股份副总经理、常熟新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特化工)销售总监。

支某清,男,时任新特化工董事长。

杨某轩,男,时任天际股份财务总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有关法律规定,我局对天际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天际股份存在以下违法事实:新特化工为天际股份并购的子公司,2023年9月开始纳入天际股份合并财务报表范围。2023年11月至12月期间,新特化工出于完成业绩承诺等目的,在向客户赣州市某矿产品公司和永昌县某化工公司销售产品的过程中,通过自行签收送货单、安排客户填写送货单并提前向客户开具发票的方式提前确认部分收入,导致天际股份2023年度分别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13,654,867.25元、6,805,385.18元、6,849,482.07元,分别占天际股份当期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的0.62%、0.32%和13.33%。天际股份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上述违法事实,有天际股份定期报告、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2026年2月11日,天际股份发布公告,对2023年年度报告中财务数据进行更正调整。天际股份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天际股份涉案期间有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中,时任天际股份董事长、总经理吴某盾,负责天际股份的全面管理,未勤勉尽责,是对天际股份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时任天际股份副总经理周某,未勤勉尽责,同时作为新特化工销售总监,参与实施收入提前确认事项,是对天际股份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天际股份财务总监杨某轩,未勤勉尽责,未对收入确认的异常情况保持关注,是对天际股份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新特化工董事长支某清,组织实施上述提前确认收入事项,与天际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是对天际股份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考虑当事人积极配合查处,已差错更正等情况,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天际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

二、对吴某盾、周某、支某清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0万元罚款;

三、对杨某轩给予警告,并处以55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

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

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

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广东证监局2026年8月7日PAGE\*MERGEFORMAT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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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说明:本页文书全文取自证监会官网原文,整理于 2026-11-03。如与官方原文有出入,以官方原文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