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公司) · 2024-12-24

日海智能(002313)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2-24)

公司日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02313)
文书类型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公司)
文号〔2024〕22号
作出机关/来源深圳证监局
落款日期2024-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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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要点

  • 当事人:日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 002313)。
  • 处罚决定:结合公司存在自查自纠、配合调查等情节,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日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
本文目录
  1. 当事人与案由
  2. 违法事实
  3. 证据、申辩与认定
  4. 缴款与救济途径

文书全文

当事人:日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海智能或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大新路198号创新大厦17层170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日海智能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日海智能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对本案责任人员,我局将另行依法处理。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3月2日,日海智能新增公司或子公司与多个主体的各类诉讼、仲裁案件共计40件,涉案金额合计26,756.15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11%,至2023年8月4日增至79件,涉案金额合计55,556.49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1%。公司经自查,于2023年8月31日补充披露了上述案件情况。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项的规定,日海智能应当及时披露上述事项,但公司未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事实,有询问笔录、相关公告、法律文书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日海智能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结合公司存在自查自纠、配合调查等情节,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日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

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深圳证监局2024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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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说明:本页文书全文取自证监会官网原文,整理于 2026-11-03。如与官方原文有出入,以官方原文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