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公司) · 2025-07-17

广济药业(000952)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07-17)

公司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000952)
文书类型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公司)
文号〔2025〕7号
作出机关/来源湖北证监局
落款日期2025-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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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要点

  • 当事人: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 000952)。
  • 处罚决定: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一、对广济药业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二、对阮澍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罚款;三、对胡明峰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罚款。
本文目录
  1. 当事人与案由
  2. 违法事实
  3. 证据、申辩与认定
  4. 处罚决定
  5. 缴款与救济途径

文书全文

当事人: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湖北省黄冈市武穴市。

阮澍,男,住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胡明峰,男,住址: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济药业)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广济药业存在以下违法事实:广济药业子公司湖北广济药业济康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康医药)在与部分客户开展经销业务时身份为代理人,应当采用净额法确认收入。对案涉经销业务,济康医药采用总额法确认收入,导致广济药业2022年第一季度、半年度、第三季度报告分别多计营业收入4560.16万元、13686.00万元、13820.04万元,分别占当期营业收入的25.49%、26.68%、20.49%。2023年4月,广济药业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对2022年第一季度、半年度、第三季度报告作出差错更正。

上述违法事实,有广济药业相关公告文件、相关核查报告、财务凭证、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广济药业上述行为涉嫌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阮澍时任广济药业董事长(代行总经理职权),未充分关注案涉经销业务实质,未勤勉尽责,系广济药业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胡明峰时任广济药业财务总监兼任济康医药董事长,未审慎关注案涉经销业务的会计处理,未勤勉尽责,系广济药业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广济药业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二、对阮澍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罚款;三、对胡明峰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

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

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湖北证监局备案。

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2025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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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说明:本页文书全文取自证监会官网原文,整理于 2026-11-03。如与官方原文有出入,以官方原文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