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华秀娟等27位股民诉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中天勤会计师事务所虚假证券信息纠纷一案指定管辖的通知
效力状态据元典法规库核对(2026-10-3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华秀娟等27位股民诉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中天勤会计师事务所虚假证券信息纠纷一案指定管辖的通知
(〔2002〕民立他字第55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华秀娟等27位股民诉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中天勤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虚假证券信息纠纷一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1月6日就该案的管辖请示我院。经研究,通知如下:
本案的情况符合我院《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通知》所规定的受理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上述《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由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指定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得对本案再行移送。
二〇〇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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