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贯彻落实《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加强协作的若干意见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贯彻落实《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加强协作的若干意见
沪高法[2022]216号
为妥善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依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资本市场秩序,更好地发挥人民法院和证券监管机构的协同作用,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高院)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以下简称上海证监局)协商,就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22]23号)签订本意见,以进一步完善上海法院与上海证监局相关协作机制。
一、专项联络工作机制
1.上海高院与上海证监局共同建立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专项协调机制。上海高院金融审判庭、上海金融法院证券业案件法官专业委员会、上海证监局法律事务处为各自专门联络部门,各方应确定固定联络员名单和联系方式,联络员发生变更的应及时通报相对方。
2.上海高院、上海金融法院与上海证监局因案件审理或行政监管需要,向相对方调取收集材料、征求意见、获取相关信息或请求协助联系涉案当事人配合审理或调查的,可通过各自专门联络部门向相对方提出书面申请,相对方收到申请后原则上应在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反馈。
3.上海高院与上海证监局探索建立信息交流电子平台,双方借助信息化手段,通过电子平台开展申请提交、信息反馈或证据传递等相关工作,促进及时有效沟通处置。
二、案件信息通报机制
4.上海金融法院受理涉及上海辖区发行人、上市或者挂牌公司的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后,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将案件基本情况向上海证监局通报,上海证监局接到通报后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前款所述案件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案号、案件名称、立案时间、审判程序、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基本信息、涉诉虚假陈述行为简介、标的金额以及原告是否申请代表人诉讼等。上海金融法院受理涉及非上海辖区发行人、上市或者挂牌公司的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后,上海证监局及时协助法院联络与协调相关派出机构,以便法院通报案件情况。
5.对上海法院审理的相关民事案件的涉诉虚假陈述行为,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或者派出机构已进行立案调查但所涉发行人、上市或者挂牌公司尚未信息披露的,上海证监局获悉后及时将有关信息通报审理法院,审理法院就相关立案调查是否影响民事案件审理进行审查,并适时反馈审查结果。
6.上海法院在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过程中,发现案件当事人涉及上海辖区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承销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等市场参与主体时,应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上海证监局。
7.上海证监局对上海法院受理的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所涉主体作出处理的,应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处理文书抄送人民法院。上海法院对涉及上海辖区主体的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作出一审、二审或再审裁判后,应将裁判文书同步抄送上海证监局。
三、证据调查配合机制
8.上海法院根据案件审理需要,可以函告上海证监局,调取涉案虚假陈述行为实施内容、责任定性、责任主体等与民事案件事实相关的证据。上海证监局应依法依规予以协助配合,并在收到函告后十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调取结果。对于能够提供的证据及材料,应及时交由人民法院查阅;对于无法提供相关证据的,应说明理由。上海法院如需向上海证监局以外的其他证券监管机构调取相关证据的,上海证监局予以必要的联络与协调。
9.上海证监局认为提供的材料可以作为法院调取的诉讼证据的,或者仅供法院参考不作为法院调取的诉讼证据的,应在书面反馈中明确说明。上海证监局认为提供的证据需要保密的,法院原则上不进行公开质证。法院认为相关证据确有必要在案件审理中采用或出示的,双方应进行会商解决。相关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工作纪律,不得泄露协调沟通过程中获悉的相关信息,并不得利用知悉的内幕信息违法进行交易。
四、案件审理支持机制
10.上海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可以就诉争虚假陈述行为违反信息披露义务规定情况、对证券交易价格的影响、损失计算等专业问题征求上海证监局的意见。相关法院应书面向上海证监局征求意见,上海证监局应及时书面反馈意见;对向上海证监局以外的其他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业自律管理组织、投资者保护机构等单位征求意见的,可由上海证监局协助联络与协调。
11.上海法院应积极开展专家咨询和专业人士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探索,上海证监局应积极配合相关证券行业专家、人民陪审员的推荐工作。上海证监局探索通过人员交流、专业指导等方式,提升证券行政执法办案水平,促进行政执法、司法理念相协调。
五、长效协作交流机制
12.上海高院与上海证监局应在充分沟通的基础上,以有利于人民法院依法履行审判职责与监管机构履行监管职责为原则,加强沟通协作,积极应对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引发或者与之相关的涉众性群体性问题,妥善处置证券市场风险事件。
13.上海高院与上海证监局应定期对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中典型疑难问题进行共商研讨,探索通过会议纪要、指导性意见等方式对相关经验成果进行固化适用。
14.上海高院与上海证监局应进一步完善干部培养交流机制,通过人员交流、跟踪办案等多种形式,及时全面准确传递关于证券市场虚假陈述相关案件的审判理念和执法思路,共同加强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的准确理解与适用。
15.上海高院、上海金融法院与上海证监局应共同加强对证券虚假陈述相关典型案件的宣传,多渠道、多形式加强投资者教育,强化市场主体合规经营意识,营造良好的市场氛围。
16.因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证券侵权行为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可参照适用本意见。
二○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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