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市恒一阀门有限公司
第二次追加分配实施方案

案号
(2025)苏0582破17号
公告类型
追加分配实施方案公告
发布日期
2026-10-22

各债权人、债务人:

2025年3月17日,张家港市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张家港市恒一阀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一阀门”“债务人”或“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江苏竹辉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2025年5月8日,恒一阀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债务人财产管理方案》《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2025年5月22日,恒一阀门的财产变价工作完成。

2025年5月29日,张家港市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2025年6月25日,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实施完毕。

2025年6月26日,张家港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恒一阀门破产清算程序。

2025年7月3日,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受理恒一阀门诉郭永周、张凤高、张明追收抽逃出资纠纷一案((2025)苏0582民初12573号)。

2026年3月26日,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该案判决已生效。2026年8月10日,管理人向张家港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6)苏0582执9477号)。

2026年7月23日,管理人拟订《追加分配实施方案》,2026年8月19日第一次追加分配实施完毕:岳德朝等12位普通债权人按25.1764%的比例获得追加分配188,942.88元,普通债权累计清偿比例提高至49.6449%。

2026年10月15日,经恒一阀门第三次债权人会议表决同意,管理人与张明、王政签订《执行和解协议》。2026年10月19日,管理人收到执行和解履行款80,600元。

2026年8月19日至2026年10月22日,管理人继续履职,通过强制执行及执行和解方式追回破产财产,现拟订如下第二次追加分配实施方案。

一、参加本次追加分配的债权人

岳德朝等12位债权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前获得分配(普通债权清偿比例32.7015%),并于2026年8月19日参加第一次追加分配(追加分配比例25.1764%,累计清偿比例49.6449%),剩余待清偿的债权合计561,532.67元,可参加本次追加分配。赵伟、金传勇、叶爱兵、毛华、蔡德明、国家税务总局张家港市税务局的债权均已清偿完毕,不参加本次追加分配。

二、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数额

(一)管理人账户余额

第一次追加分配实施完毕后,管理人账户余额为58.00元。2026年10月19日,管理人账户收到张明执行和解款80,600元。截至2026年10月22日,恒一阀门管理人账户余额为80,658.00元,形成经过如下:

1. 第一次追加分配实施完毕后,账户结余58元;

2. 在(2026)苏0582执9477号案件中,管理人与被执行人张明、代付人王政签订《执行和解协议》,收到王政代张明支付的和解款项80,600元(其中返还出资款80,000元,公告费600元)。

上述1-2项合计金额80,658.00元,即为管理人账户余额。

(二)待支付的破产费用

1. 管理人为办理(2025)苏0582民初12573号案件退费申请垫付交通费、快递费共计400元;

2. 补缴破产案件受理费1,442元。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最高不超过30万元。破产程序终结前,管理人已按破产财产总额527,196.00元预交破产案件受理费4,536元;破产程序终结后,管理人先后追回破产财产14,260.50元、180,000.00元、13,635.63元,并收到执行和解款80,600.00元,破产财产累计815,692.13元,应缴纳破产案件受理费5,978元,扣除已缴纳的4,536元,尚需补缴1,442元(最终以人民法院核定的数额为准)。第一次追加分配时尚未补缴,本次追加分配前由管理人向张家港市人民法院补缴,作为破产费用优先清偿;

3. 除上述费用外,暂无其他待支付的破产费用。

(三)追加分配应计管理人报酬

追加分配应计管理人报酬=(80,600-1,842)×12%=9,450.96元。

(四)可供清偿剩余债权的破产财产

截至2026年10月22日,可供清偿债权的破产财产=(一)-(二)-(三)=80,658.00-1,842.00-9,450.96=69,365.04元。

三、破产财产分配比例及数额

普通债权的追加分配比例=69,365.04/561,532.67=12.3528%。岳德朝等12位债权人应获得的追加分配金额见本公告所附《张家港市恒一阀门有限公司第二次追加分配表》。

四、破产财产追加分配实施方法

1. 根据恒一阀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本实施方案无须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管理人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发布公告后即可实施分配。

2. 本次追加分配的具体实施时间预计不晚于2026年11月15日。

3. 本次追加分配实施完毕后,管理人将继续办理(2026)苏0582执9477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郭永周的强制执行事务,若有追回财产再实施分配。

4. 本方案发送给全体债权人,同时抄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张家港市恒一阀门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6年10月22日


附件:张家港市恒一阀门有限公司第二次追加分配表

(截至2026年10月22日,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债权人债权类型债权金额已分配金额(终结前及第一次追加分配)剩余债权金额本次追加分配比例本次追加分配金额
8岳德朝普通债权44,773.0022,227.5022,545.5012.3528%2,785.00
9张家港市方欣铸件机械有限公司普通债权58,783.1529,182.8129,600.3412.3528%3,656.47
10镇江市凤鸣塑胶有限公司普通债权18,799.009,332.749,466.2612.3528%1,169.35
11张家港市盛东精密铸造有限公司普通债权59,650.0229,613.1730,036.8512.3528%3,710.39
12张家港迎俊不锈钢有限公司普通债权36,871.0018,304.5618,566.4412.3528%2,293.48
13江阴市汉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普通债权200,607.1099,591.13101,015.9712.3528%12,478.31
14杨舍镇城东经济合作社普通债权18,345.009,107.359,237.6512.3528%1,141.11
15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普通债权254,245.91126,220.04128,025.8712.3528%15,814.79
16周建芬普通债权400,000.00198,579.47201,420.5312.3528%24,881.08
17张家港市欣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普通债权1,469.00729.29739.7112.3528%91.37
18张家港市久翊安全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普通债权3,466.671,721.021,745.6512.3528%215.64
19立之源新材料(徐州)有限公司普通债权18,135.009,003.109,131.9012.3528%1,128.05
合计561,532.6769,365.04

管理人联系方式:江苏竹辉律师事务所 郎一华 13771790131 苏州工业园区星都街72号宏海大厦19楼 215000

本公告由张家港市恒一阀门有限公司管理人(江苏竹辉律师事务所)发布;债权申报的期限、方式和地址以本公告及人民法院公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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