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市恒一阀门有限公司
第二次追加分配实施方案
各债权人、债务人:
2025年3月17日,张家港市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张家港市恒一阀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一阀门”“债务人”或“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江苏竹辉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2025年5月8日,恒一阀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债务人财产管理方案》《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2025年5月22日,恒一阀门的财产变价工作完成。
2025年5月29日,张家港市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2025年6月25日,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实施完毕。
2025年6月26日,张家港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恒一阀门破产清算程序。
2025年7月3日,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受理恒一阀门诉郭永周、张凤高、张明追收抽逃出资纠纷一案((2025)苏0582民初12573号)。
2026年3月26日,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该案判决已生效。2026年8月10日,管理人向张家港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6)苏0582执9477号)。
2026年7月23日,管理人拟订《追加分配实施方案》,2026年8月19日第一次追加分配实施完毕:岳德朝等12位普通债权人按25.1764%的比例获得追加分配188,942.88元,普通债权累计清偿比例提高至49.6449%。
2026年10月15日,经恒一阀门第三次债权人会议表决同意,管理人与张明、王政签订《执行和解协议》。2026年10月19日,管理人收到执行和解履行款80,600元。
2026年8月19日至2026年10月22日,管理人继续履职,通过强制执行及执行和解方式追回破产财产,现拟订如下第二次追加分配实施方案。
一、参加本次追加分配的债权人
岳德朝等12位债权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前获得分配(普通债权清偿比例32.7015%),并于2026年8月19日参加第一次追加分配(追加分配比例25.1764%,累计清偿比例49.6449%),剩余待清偿的债权合计561,532.67元,可参加本次追加分配。赵伟、金传勇、叶爱兵、毛华、蔡德明、国家税务总局张家港市税务局的债权均已清偿完毕,不参加本次追加分配。
二、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数额
(一)管理人账户余额
第一次追加分配实施完毕后,管理人账户余额为58.00元。2026年10月19日,管理人账户收到张明执行和解款80,600元。截至2026年10月22日,恒一阀门管理人账户余额为80,658.00元,形成经过如下:
1. 第一次追加分配实施完毕后,账户结余58元;
2. 在(2026)苏0582执9477号案件中,管理人与被执行人张明、代付人王政签订《执行和解协议》,收到王政代张明支付的和解款项80,600元(其中返还出资款80,000元,公告费600元)。
上述1-2项合计金额80,658.00元,即为管理人账户余额。
(二)待支付的破产费用
1. 管理人为办理(2025)苏0582民初12573号案件退费申请垫付交通费、快递费共计400元;
2. 补缴破产案件受理费1,442元。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最高不超过30万元。破产程序终结前,管理人已按破产财产总额527,196.00元预交破产案件受理费4,536元;破产程序终结后,管理人先后追回破产财产14,260.50元、180,000.00元、13,635.63元,并收到执行和解款80,600.00元,破产财产累计815,692.13元,应缴纳破产案件受理费5,978元,扣除已缴纳的4,536元,尚需补缴1,442元(最终以人民法院核定的数额为准)。第一次追加分配时尚未补缴,本次追加分配前由管理人向张家港市人民法院补缴,作为破产费用优先清偿;
3. 除上述费用外,暂无其他待支付的破产费用。
(三)追加分配应计管理人报酬
追加分配应计管理人报酬=(80,600-1,842)×12%=9,450.96元。
(四)可供清偿剩余债权的破产财产
截至2026年10月22日,可供清偿债权的破产财产=(一)-(二)-(三)=80,658.00-1,842.00-9,450.96=69,365.04元。
三、破产财产分配比例及数额
普通债权的追加分配比例=69,365.04/561,532.67=12.3528%。岳德朝等12位债权人应获得的追加分配金额见本公告所附《张家港市恒一阀门有限公司第二次追加分配表》。
四、破产财产追加分配实施方法
1. 根据恒一阀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本实施方案无须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管理人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发布公告后即可实施分配。
2. 本次追加分配的具体实施时间预计不晚于2026年11月15日。
3. 本次追加分配实施完毕后,管理人将继续办理(2026)苏0582执9477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郭永周的强制执行事务,若有追回财产再实施分配。
4. 本方案发送给全体债权人,同时抄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张家港市恒一阀门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6年10月22日
附件:张家港市恒一阀门有限公司第二次追加分配表
(截至2026年10月22日,单位:人民币/元)
| 序号 | 债权人 | 债权类型 | 债权金额 | 已分配金额(终结前及第一次追加分配) | 剩余债权金额 | 本次追加分配比例 | 本次追加分配金额 |
|---|---|---|---|---|---|---|---|
| 8 | 岳德朝 | 普通债权 | 44,773.00 | 22,227.50 | 22,545.50 | 12.3528% | 2,785.00 |
| 9 | 张家港市方欣铸件机械有限公司 | 普通债权 | 58,783.15 | 29,182.81 | 29,600.34 | 12.3528% | 3,656.47 |
| 10 | 镇江市凤鸣塑胶有限公司 | 普通债权 | 18,799.00 | 9,332.74 | 9,466.26 | 12.3528% | 1,169.35 |
| 11 | 张家港市盛东精密铸造有限公司 | 普通债权 | 59,650.02 | 29,613.17 | 30,036.85 | 12.3528% | 3,710.39 |
| 12 | 张家港迎俊不锈钢有限公司 | 普通债权 | 36,871.00 | 18,304.56 | 18,566.44 | 12.3528% | 2,293.48 |
| 13 | 江阴市汉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 普通债权 | 200,607.10 | 99,591.13 | 101,015.97 | 12.3528% | 12,478.31 |
| 14 | 杨舍镇城东经济合作社 | 普通债权 | 18,345.00 | 9,107.35 | 9,237.65 | 12.3528% | 1,141.11 |
| 15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 | 普通债权 | 254,245.91 | 126,220.04 | 128,025.87 | 12.3528% | 15,814.79 |
| 16 | 周建芬 | 普通债权 | 400,000.00 | 198,579.47 | 201,420.53 | 12.3528% | 24,881.08 |
| 17 | 张家港市欣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普通债权 | 1,469.00 | 729.29 | 739.71 | 12.3528% | 91.37 |
| 18 | 张家港市久翊安全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 普通债权 | 3,466.67 | 1,721.02 | 1,745.65 | 12.3528% | 215.64 |
| 19 | 立之源新材料(徐州)有限公司 | 普通债权 | 18,135.00 | 9,003.10 | 9,131.90 | 12.3528% | 1,128.05 |
| 合计 | 561,532.67 | 69,365.04 |
管理人联系方式:江苏竹辉律师事务所 郎一华 13771790131 苏州工业园区星都街72号宏海大厦19楼 215000
本公告由张家港市恒一阀门有限公司管理人(江苏竹辉律师事务所)发布;债权申报的期限、方式和地址以本公告及人民法院公告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