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计(师)事务所执业审计师可以接受清算组的聘任参与企业破产清算的通知

文号
法[1993]72号
发布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
1993-08-28
效力状态
已失效

效力状态据最高人民法院数字图书馆标注(2026-10-3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计(师)事务所执业审计师可以接受清算组的聘任参与企业破产清算的通知

(法<1993>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计(师)事务所是依法成立的社会审计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社会审计组织可以接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人委托,承办经济案件的鉴定事项。因此,在审理破产案件中,清算组织可以聘任审计(师)事务所一定数量的执业审计师参与企业破产清算。

一九九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本页内容整理自官方公开渠道,仅供参考;法规可能修订、废止,具体适用请以官方发布的最新文本为准,个案请咨询专业律师。

← 返回破产法律法规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