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计(师)事务所执业审计师可以接受清算组的聘任参与企业破产清算的通知
效力状态据最高人民法院数字图书馆标注(2026-10-3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计(师)事务所执业审计师可以接受清算组的聘任参与企业破产清算的通知
(法<1993>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计(师)事务所是依法成立的社会审计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社会审计组织可以接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人委托,承办经济案件的鉴定事项。因此,在审理破产案件中,清算组织可以聘任审计(师)事务所一定数量的执业审计师参与企业破产清算。
一九九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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