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中央所属军工企业等三类企业关闭破产适用政策意见》的通知

文号
[2001]3号
发布机关
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
发布日期
2001-02-09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效力状态据最高人民法院数字图书馆标注(2026-10-30)。

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

关于印发《关于中央所属军工企业等三类

企业关闭破产适用政策意见》的通知

([200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协调小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有关部门:

经国务院领导同意,现将《关于中央所属军工企业等三类企业关闭破产适用政策问题的意见》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

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

二00一年二月九日

关于中央所属军工企业等三类

企业关闭破产适用政策问题的意见

为了更好地推进中央所属军工企业、黄金矿及地方所属资源枯竭有色金属和煤矿的关闭破产工作,经研究,现就这些企业的关闭破产适用政策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中央所属军工企业关闭破产的适用政策

地处深山、职工再就业困难的中央所属军工企业的关闭破产,比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源枯竭矿山关闭破产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0] 11号,以下简称《通知》)的政策规定执行,其它中央所属军工企业的关闭破产执行《研究辽宁部分有色金属和煤炭企业关闭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国阅[1999] 33号)的政策规定。

二、关于中央所属黄金矿关闭破产的适用政策

根据国家颁布的行业分类标准,黄金矿属于有色金属行业,因此中央所属资源枯竭黄金矿的关闭破产,执行《通知》的政策规定。

三、关于地方所属资源枯竭有色金属和煤矿及黄金矿关闭破产的适用政策

地方所属资源枯竭的有色金属和煤矿以及黄金矿关闭破产,参照执行防知》的政策规定,但关闭破产所需费用缺口,按企业隶属关系,由同级人民政府补足。

本页内容整理自官方公开渠道,仅供参考;法规可能修订、废止,具体适用请以官方发布的最新文本为准,个案请咨询专业律师。

← 返回破产法律法规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