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关于对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被终止的民办学校如何组织清算问题的批复

文号
法释〔2010〕20号
发布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效力状态
未核实,以官方最新文本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被终止的民办学校如何组织清算问题的批复

法释〔2010〕20号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遵义县中山中学被终止后人民法院如何受理“组织清算”的请示》[(2010)黔高研请字第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九条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被终止,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清算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人民法院组织民办学校破产清算,参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的顺序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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