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增设“待收利息”科目及破产兼并企业贷款本息会计处理的通知

文号
开行财会[1998]190号
发布机关
国家开发银行
发布日期
1998-07-03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效力状态据最高人民法院数字图书馆标注(2026-10-30)。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增设“待收利息”科目及

破产兼并企业贷款本息会计处理的通知

(1998年7月3日 开行财会〔1998〕190号)

各信贷局、评审局、稽审局、武汉分行、各代表处:

为适应我行业务发展的需要,经研究决定:

一、增设“091待收利息”表外科目。本科目核算优势企业兼并困难企业时,经批准的被兼并企业债务实行停息挂账政策的利息收入。本科目按收付实现制核算,发生停息贷款利息收入时记入收方,企业归还或被批准核销利息时记入付方。本科目按单位设明细户。

本科目列试算平衡表表处科目及补充资料中表外科目栏的第14行,资产负债表的补充资料栏中第四行。

二、借款人破产后贷款本息的会计核算。

(一)借款人破产后的贷款本息经批准核销前,仍应在原账户进行核算,继续结计利息积数及计收复利。

(二)借款人破产后的贷款本息经批准核销前,收到破产清算分得的收入时,应本着“先息后本”的原则,冲减贷款利息和本金。

(三)借款人破产后的贷款利息经批准核销时,区别不同情况处理:

1.对已列“应收利息”科目核算的利息,根据有关凭证编制借、贷方记账凭证,冲减坏账准备金和应收利息,会计分录为:

借:坏账准备金 坏账准备金户

贷:应收利息 ××应收利息户

坏账准备金不足核销贷款利息的,不足核销的部分直接列入营业费用,会计分录为:

借:营业费用 坏账准备支出户

贷:应收利息 ××应收利息户

2.对超过3年而尚未收回的欠息,冲减坏账准备金,同时冲减应收利息科目下的“核销利息户”,会计分录为:

借:坏账准备金 坏账准备金户

贷:应收利息 核销利息户

若坏账准备金不足核销利息,不足部分比照上述1.的方法处理。

3.收回已核销的利息时,根据有关凭证编制借、贷方记账凭证,增加坏账准备金,会计分录:

借:××科目 ××户

贷:坏账准备金 坏账准备金户

4.对已列“催收贷款利息”科目核算的利息,其会计分录为:

借:待转营业收入

贷:催收贷款利息

(四)借款人破产后的贷款本金经批准核销时,根据批准文件进行账务处理:

1.正常贷款的会计分录为:

借:贷款呆账准备 呆账准备金户

贷:××贷款 ××贷款户

2.逾期贷款的会计分录为:

借:贷款呆账准备 呆账准备金户

贷:逾期贷款 ××贷款户

3.收回已核销的贷款时,应增加呆账准备金,会计分录为:

借:××科目 ××户

贷:贷款呆账准备 呆账准备金户

三、借款人被兼并后贷款本息的会计核算。

(一)原借款单位被兼并时,其债务(包括贷款本金和利息)全部由兼并方承担,原贷款本金和利息核算账户账号不变,在账首注明“自某年某月某日更改户名”,并根据新借款合同将原借款单位户名更改为新借款单位户名,同时更改存、贷款账户的银行预留印鉴。

(二)原借款单位被兼并方兼并后,兼并方实行停息挂账政策的,自兼并协议生效之日起停息挂账的利息列入表外科目核算。即:继续在表外结计利息及复利,被批准核销后,冲减表外科目“091待收利息”。如遇企业归还上述利息,分别不同情况做以下处理:

1.若尚未核销,则应冲减表处科目“091待收利息”,同时作会计分录为:

借:××科目 ××单位户

贷:利息收入

2.若已批准核销并冲减了表处科目,则会计分录为:

借:××科目 ××单位户

贷:利息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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