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借用世界银行转贷款的国有工业企业破产问题的复函

文号
银办函[1997]402号
发布机关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日期
1997-07-18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效力状态据最高人民法院数字图书馆标注(2026-10-30)。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借用世界银行转贷款的

国有工业企业破产问题的复函

(银办函[1997]402号)

中国人民银行江苏省分行:

你分行《关于借用世界银行转贷款的国有工业企业破产问题的请示》(苏银发[1997]320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的通知》(法发[1997]2 号)第三条明确规定:“借用外国政府贷款或转贷款偿还任务尚未落实的国有工业企业,暂不受理其破产申请”。中国投资银行借用世界银行转贷款应属上述规定范围之内。地方法院应执行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

1997年7月18日

本页内容整理自官方公开渠道,仅供参考;法规可能修订、废止,具体适用请以官方发布的最新文本为准,个案请咨询专业律师。

← 返回破产法律法规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