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对《关于贷款企业破产后银行贷款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效力状态据最高人民法院数字图书馆标注(2026-10-30)。
中国人民银行对《关于贷款企业破产后
银行贷款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银条法[1992]9号 1992年8月20日)
中国人民银行西藏自治区分行:
你行《关于贷款企业破产后银行贷款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九条之规定,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进入破产还债程序后,应当在十日内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并发出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三十日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自出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放弃债权。因此,你行应在收到法院通知或在看到法院公告之后,按规定期限申报债权。至于“怎样赔偿”的问题,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依法判决。
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及《企业破产法(试行)》第十二条的规定,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对部分债权人清偿债务的行为是无效的。因此,你行不能与债务人进行单独清偿。
三、根据《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及《借款合同条例》第八条之规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按照约定应由保证人履行或承担连带责任。因此,你行可以按约定向担保单位主张权利。
本页内容整理自官方公开渠道,仅供参考;法规可能修订、废止,具体适用请以官方发布的最新文本为准,个案请咨询专业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