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企业关闭破产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利息收入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号
财企[2004]263号
发布机关
财政部
发布日期
2004-12-06
效力状态
已失效

效力状态据最高人民法院数字图书馆标注(2026-10-30)。

财政部关于企业关闭破产中央财政补助

资金利息收入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4年12月6日 财企[2004]2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关闭破产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现就企业关闭破产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利息处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按照《财政部关于加强对企业关闭破产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的通知》(财企[2001]92号)规定,企业关闭破产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专户存储发生的利息收入必须计入企业关闭破产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弥补企业关闭破产费用不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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