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终结的裁定的抗诉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

文号
法释[1997]2号
发布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
1997-07-31
效力状态
已失效

效力状态据最高人民法院数字图书馆标注(2026-10-3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终结的裁定的抗诉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

法释〔1997〕2号

(1997年7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24次会议通过 1997年7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 自1997年8月2日起施行)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6)苏申经复字第16号《关于对宣告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终结裁定的抗诉应否受理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作出的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终结的裁定提出抗诉没有法律依据。检察机关对前述裁定提出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不予受理。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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