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开发银行办公厅关于核销列入《全国计划》的兼并破产和减员增效企业我行贷款呆、坏账损失有关问题的通知
效力状态据最高人民法院数字图书馆标注(2026-10-30)。
国家开发银行办公厅关于核销列入《全国计划》的兼并
破产和减员增效企业我行贷款呆、坏账损失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8年1月26日 开行办财会〔1998〕7号)
各信贷局、武汉分行:
为了有利于规范工作程序,明确工作要求,进一步做好我行列入《全国计划》的兼并破产和减员增效企业贷款呆、坏账损失的核销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核销程序和权限
根据行领导在财会局“关于核销列入《全国计划》的兼并破产和减员增效企业我行贷款利息损失有关问题的请示”签报上的批示:财会局要制定《核销办法》,在没有《核销办法》之前,可简化核销程序,各信贷局拟写的核销请示签报会签政法局、财会局审查后送行领导审批,其中1,000万元以内由刘明康、姚中民副行长双批,超过1,000万元的再报行长审批。
二、关于“核销审批表”的编号
目前,各信贷局(含分行,下同)填写的“核销审批表”均没有编号,为了便于归档管理和据以制发“核销通知书”,本表设定为唯一的9位数编号,其中前6位数主要用于满足统计和分类的需要,各信贷局根据实际情况编列,后3位数为各信贷局设定的总核销项目序列号,不允许重复(详见附一)。
三、各信贷局收到经行领导审批同意的核销资料后,应及时将审批完整的“核销审批表”复印件送财会局财务处(8025房间),由财务处负责据此填写“核销通知书”(附二)。全部核销资料由各信贷局负责妥善保管,以备稽查。
四、关于贷款企业被兼并后代理经办行问题
代理经办行变更原则上按以下方法处理:
1.被兼并企业(原借款人,下同)与兼并企业(新借款人,下同)在同一城市(含县)的,原则上不变更代理经办行。由信贷局书面通知代理经办行按新借款人进行贷款核算与监督管理,同时抄送代理行省分行和我行营业部。
2.被兼并企业与兼并企业不在同一城市(含县)的,原则上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变更代理经办行。如兼并企业仍在本省范围内的,由信贷局书面通知代理行省级分行协助办理变更经办行事项;如兼并企业在外省的,由信贷局提出建议(跨地区的,由被兼并方所属信贷局会签兼并方所属信贷局后提出)、财会局负责书面通知代理行总行协助办理变更代理经办行事项,财会局将变更结果通知有关信贷局及我行营业部。
3.信贷局在向代理行省分行或经办行发通知前应会签财会局。信贷局与兼并企业重新签订的《借款合同》应抄送代理行省分行、经办行及我行营业部。
4.代理经办行变更后,信贷局负责督促新、老经办行办理有关资料交接手续。
附一: 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呆、坏账损失核销审批表编号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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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1、2位 │第3、4位 │ 第5、6位 │第7、8、9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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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年度编号│信贷局、分行编号│01:试点破产 │核销序列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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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7 │01:华北信贷局 │02:兼并 │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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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8 │02:东北信贷局 │03:减员增效 │0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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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9 │03:华东信贷局 │ │0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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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4:中南信贷局 │ │0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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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5:西南信贷局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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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6:西北信贷局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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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7:武汉分行 │(不单独分类,请统一编│(不允许重复│
│ │ │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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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核销审批表”97102005号,可以明确为97年核销计划华北信贷局兼并类总第005号,001~004则可能为兼并、破产或减员增效。
附二: 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呆、坏账损失核销通知书
编号:行核销〔 〕 号3- 联
___________信贷局(分行):
经审批,同意核销你局(行)_______号“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呆账、坏账损失核销审批表”所提出的_______借款单位______贷款本金_______元,利息_____元。
请据此通知有关单位进行账务处理。
国家开发银行(代章)
年 月 日
注:本通知书一式三联,第一联由财会局财务处留存;第二联由会计核算部门(营业部)用作记账凭证附件;第三联交有关信贷局(信贷局负责据此书面通知被核销企业及其代理经办行进行账务处理,通知前须与我行营业部核对清楚),并随全部贷款呆、坏账损失核销资料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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