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重新明确破产企业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征收管理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号
财企[2003]155号
发布机关
财政部
发布日期
2003-05-16
效力状态
已失效

效力状态据最高人民法院数字图书馆标注(2026-10-30)。

财政部关于重新明确破产企业

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征收管理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3年5月16日 财企[2003]155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的精神,减少行政审批,经研究,现对财政部、原国家电力公司《关于明确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征收管理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经字〔1999〕1115号)中有关破产企业三峡工程建设基金的征收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电网公司对已按法定程序确定为破产企业,并经法院裁定为无法回收电费中的三峡工程建设基金部分,依据法院裁定的书面文件,作冲减报告期应收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处理。冲减的应收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原则上不核减报告期下达的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征收任务。

二、本通知从2003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财经字〔1999〕1115号文与此文件相抵触的,以此文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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