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席庄心一在全国法院证券公司破产案件审理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

发布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
2007-11-19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效力状态据最高人民法院数字图书馆标注(2026-10-30)。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席庄心一在全国法院证券公司破产案件审理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

(2007年11月19)

同志们:

为积极稳妥地推进证券公司破产案件审理工作,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9月在深圳召开部分法院审理证券公司破产案件座谈会,今天又在此召开全国法院证券公司破产案件审理工作座谈会。这两次会议十分重要。我们证监会系统的有关人员能参加会议,向人民法院的同志们学习并相互交流,感到十分高兴!近几年来,证券公司风险处置工作始终得到各级法院的大力支持与精心指导,大家同甘共苦,积极探索,开创了金融风险处置过程中行政清理与司法破产紧密协作的良好局面,为依法处置我国金融风险、维护国家金融安全积累了十分宝贵的经验。下面,我简要介绍一下近年来证券市场的基本情况和证券公司综合治理的总体情况,并谈谈证券公司风险处置过程中的有关做法和体会,供大家参考。

一、近年来证券市场的基本情况

我国证券市场是在经济转轨时期建立和发展起来的新兴市场,取得的成绩有目共睹,过程的艰辛亦难以避免。近20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和大家的支持配合下,以建立一个功能健全,安全高效的资本市场为目标,坚持改革,勇于实践,不懈探索,克服了一个又一个困难,初步走出了一条符合中国实际的发展路径。近几年来,在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和统筹安排下,针对影响我国资本市场发展的一些重大的体制性、制度性和机制性障碍,我们会同各有关方面采取了一系列基础性制度改革措施:一是积极推进股权分置改革,解决制约市场发展的突出瓶颈;二是严格规范上市公司运作,夯实市场微观基础;三是全面开展证券公司综合治理,在平稳化解风险的基础上推动行业规范发展;四是大力发展机构投资者,促进市场投资者结构的改善;五是着力加强市场法制建设,健全市场法规体系。这些措施取得了实质性成效。随着国民经济持续较快发展,我国证券市场出现了转折性变化,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市场的总体规模快速扩大,证券市场在经济生活中的影响日益显现

目前,沪深两市上市公司达到1520家,总市值约为30万亿元,总市值占GDP的比重超过了120%,占全球证券市场总市值的5.68%,仅次于美国、日本和英国,在全球的排名和我国经济发展总体水平基本相当。随着工商银行、中国石油等一批大市值公司相继上市,中国船舶、中国铝业等大型公司重组购并后整体上市,上市公司的整体结构显著改变,质量明显提高,在国民经济中的代表性大为增强。证券市场成为国家推进经济发展、实施发展战略不可或缺的平台,“经济晴雨表”的作用也开始有所体现。

(二)证券市场结构得到优化,市场运行基础不断夯实

一是机构投资者快速发展。目前机构投资者持有我国证券市场流通市值的46%,基本改变了长期以来我国证券市场以散户为主的投资者结构,机构投资者多元化发展格局初步形成,证券投资基金、保险公司、QFII、社保基金都已成为证券市场的重要力量。二是市场层次结构得到改善。分工合理、结构有序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正在形成。在主板市场、中小企业板市场迅速发展的同时,创业板筹办工作基本准备就绪,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试点也为构建统一监管、全国互联的场外市场积累了良好经验。三是投资品种更加丰富。2003年以来,我国推出了ETF、LOF、可分离交易债券、公司债等一系列新产品,恢复了股票权证,丰富了投资者选择范围。2006年成立了金融期货交易所,股指期货的各项前期准备工作基本完成,将在时机成熟时推出。

(三)证券市场功能不断健全,为优化经济结构和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提供了有力支持

随着证券市场规模的壮大和运行基础的巩固,证券市场服务于国民经济的能力明显提升。一是在扩大直接融资、分散银行体系压力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近两年证券市场筹资额近8000亿元,比过去15年的筹资总额多出2000多亿元。二是证券市场资源配置能力得到增强。证券市场价格发现功能的不断健全,有利于市场定价趋向合理,促使资金向优质企业和具有发展潜力的企业集中。三是对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支持作用日益显现。近年来,通过发挥证券市场风险共担、收益共享机制及创业资本退出机制,分散和化解科技型企业成长的不确定性与经营风险,一批高成长性中小企业借力发展,推动了我国科技成果商品化和产业化进程。

(四)证券市场作为财富管理平台,对构建和谐社会发挥积极作用

目前投资者开户数已经超过1亿户,股票和基金在居民金融资产配置中的比重明显上升,证券市场正在成为我国企业和居民重要的财富管理平台。随着我国证券市场上市公司质量以及运行规范化程度的提高,投资者从事证券投资势将成为我国公众参与经济活动和分享发展成果的重要途径之一。

在看到进步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国证券市场“新兴加转轨”的基本特征将长期存在,我国证券市场所处的内外部环境既有支持长期发展的积极有利因素,也存在影响发展的多种制约因素,市场发展中将始终面临矛盾和挑战。我们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从我国国情和证券市场的实际出发,在解决问题的实践中进一步深化对我国证券市场阶段性特征和发展规律的认识,进一步加强市场基础建设,进一步提高监管工作的针对性、科学性和有效性,推动我国的证券市场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二、证券公司综合治理的总体情况

证券公司作为证券市场最重要的中介机构,通过提供证券交易、证券承销、财务顾问等金融服务,在满足企业和投资者的投融资需求、优化资源配置、推动金融创新等方面,承担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是维护市场日常运转和推进市场发展的重要力量。经过十多年的探索和成长,证券公司基本形成了相对完整的行业形态。但由于观念的不适应,制度、机制的不健全等种种内外部因素,发展过程中也积累了许多问题,在前几年市场持续低迷时期,这些问题集中暴露。突出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报表不实,账外经营严重;二是挪用客户资产,违规高息融资,资金缺口巨大;三是股本不实,股东不清,有的公司治理和内控失效,高管人员失职、渎职甚至违法犯罪;四是财务陷入困境,部分公司严重资不抵债,资金链断裂,挤兑风险一触即发;五是结算体系严重透支,整个交易系统面临严重威胁,证券公司在登记结算公司透支总额最大时达170多亿元。

根据摸底核查结果,2003年底至2004年上半年,全行业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缺口640亿元,违规资产管理1853亿元,挪用经纪客户债券134亿元,股东占款195亿元;超比例持股99只,账外经营1050亿元;84家公司存在1648亿元流动性缺口,是当时行业净资产的2.8倍。全国132家证券公司,共计3000多家营业部,分布在36个省、市、区,部分公司管理已经失控,营业部风险随时可能爆发。尤其严重的是,当时,南方、闽发、“德隆系”等34家公司的正常交易清算、客户提款和日常运转已难以维持,到期债务无法支付。导致市场各方对证券公司产生信任危机,投资者和债权人情绪十分不安,由此引爆系统性风险的现实危险日趋加大。

2004年1月,国务院发布《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对我国资本市场的改革与发展作出了全面部署,并对加强证券公司监管、推动证券公司规范经营提出了明确要求。对证券公司已经出现的问题和风险,国务院领导高度重视,多次召开专题会议,听取情况汇报,研究应对之策,及时作出了一系列重要指示,要求果断稳妥地处置高风险公司,采取综合性措施对证券行业进行全面整顿和规范。

按照国务院的部署,我会在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的支持配合下,迅速对一批高危公司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全力控制风险,防止交易中断,维护社会稳定。通过千方百计的努力和艰苦细致的工作,顽强顶住了风险爆发的巨大压力,有效控制了个案风险向外部的蔓延和冲击。在当时极其紧迫、复杂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对被处置公司及时采取司法保护措施,并对风险处置工作提供指导,起到了十分关键的作用。这一阶段的工作,为综合治理方案的确定和其他高危公司的处置积累了重要经验,也赢得了宝贵的时间。

为从根本上解决证券公司存在的问题,证监会经过深入研究和认真分析,提出了证券公司综合治理工作的具体办法与配套措施,在此基础上,经国务院同意,按照风险处置、日常监管和推进行业发展三管齐下,防治结合,以防为主,标本兼治,形成机制的总体思路,从2004年8月起对证券公司实施了综合治理。主要措施:一是采取“讲实话、真整改、定责任、给时间”的政策,全面摸清证券公司的风险底数,强力督促证券公司整改;二是果断稳妥处置高风险公司,设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建立风险处置的长效机制;三是鼓励有关方面在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前提下,对风险公司进行重组,限期达到持续合规经营标准;四是改革完善客户资金存管、国债回购、资产管理、证券自营等基础性制度,建立证券公司财务信息公开披露制度;五是对证券公司实行分类监管,建立公司业务范围和规模与其净资本动态挂钩的新机制;六是鼓励资质良好的公司创新发展,支持优质公司进一步做优做强;七是完善证券监管机构与公安、司法机关的协作机制,强化责任追究,严肃市场纪律,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坚决惩处违法犯罪活动;八是制定、修改有关法律法规,完善证券公司监管体系。

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地方人民政府等各有关方面的积极支持配合下,经过三年的共同努力,综合治理取得了预期效果:一是彻底化解了历史遗留风险。证券公司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违规资产管理、挪用客户债券和股东占款、超比例持股等长期积累形成的巨大风险在全行业得以化解,流动性缺口问题全部解决,账外经营已全部清理或纳入账内反映。二是平稳处置了一批高风险公司。累计处置了31家高风险公司,其中,行政方式处置28家,市场化方式处置2家,破产重整1家。28家被行政处置的公司中,23家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3家正向当地法院提出破产申请。三是集中改革完善了一批基础性制度,基本涵盖了证券公司的各项业务。建立了证券公司信息公示和财务报告公开披露制度,全面实施了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监控制度。四是进一步健全了法规体系和监管机制。积极推动并参与了证券法、公司法、刑法和破产法的修改工作,配合国务院法制办完成了《证券公司监管条例》、《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起草与送审程序。与此同时,在实践探索的基础上,陆续制定、修改了一批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证券公司的监管机制得到完善和强化。五是积极推进了证券公司的业务创新。按照“试点先行、逐步推开”的原则,支持优质公司在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的前提下,推出新产品、试办新业务,拓展业务空间,改善盈利模式。六是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截至目前,共有95人次被行政处罚和实施市场禁入,173人被采取监管谈话、记入诚信档案等措施,责令公司对190人进行了开除、撤职等内部处理;向公安部门移送涉嫌刑事犯罪的线索328条,20家公司、163人被刑事立案,83人被判决,47人被逮捕,38人被采取监视居住或通缉等强制措施,273人仍被限制出境,追缴涉案资产48亿元。

综合治理后,证券公司全行业发生了重大转变。目前合法存续的106家证券公司各项风险控制指标均已达到了法定标准,财务实力和经营状况明显改善,经营行为的规范化程度普遍提高,后续发展势头较好;同时监管工作的有效性、针对性和主动性明显增强。

回首这三年来的事事时时,我们难免感慨万千,对各地、各相关部门、各有关单位在综合治理过程中付出的努力,提供的支持,心存感激之情和崇高的敬意。借此机会,请允许我代表证监会向人民法院的同志们在综合治理各个阶段,特别是我们工作最艰难的时候给予的充分理解、大力支持和全方位帮助表示最衷心的感谢!

三、证券公司风险处置的主要做法和体会

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是综合治理中最困难、最紧迫,也最复杂的工作环节。在风险显露、濒临爆发的情况下,没有一家被处置公司的股东或债权人愿意出资或重组,公司员工及高管人员情绪极不稳定,少数不法人员极可能孤注一掷,销毁、隐藏罪证,突击转移资产。为严防风险引爆和蔓延,客户交易必须维系,柜台支付需要保证,清算交收不可延误……,风险控制工作十分艰巨。同时又要防止公司资产被转移或发生新的流失,防止业务资料、电脑数据等被删改或销毁,防止责任人员潜逃和关键人员弃岗……,监管任务十分繁重。在这样的情况下,对高风险公司迅速派驻现场工作组,并果断实施行政接管、行政托管等一系列强制措施,是控制风险,维护稳定,最大限度地保护公司客户和全体债权人合法权利的有效措施,也是国家行政部门履行职责的必然选择。

风险处置过程中,坚持以控制事态恶化,严肃监管法纪,维护市场安全和社会稳定为目标,遵循边实践、边摸索、边完善的规律,证监会会同人民银行、财政部、银监会、国务院法制办等有关部门,在法律、法规框架下,结合实际情况,共同研究制定了一整套风险处置的相关政策和措施,并报国务院批准或备案后组织实施。这一整套政策体系和措施办法对保障风险处置工作的统一性、严肃性和合法性发挥了重要作用,经过实践检验证明是合理、可行、有效的,近年来新修订和起草的法律、法规已相继吸收和采纳了相关内容。为便于人民法院的同志了解这些政策措施,我们在此次会议前编印了《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政策法规汇编》和《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政策操作指引》,供大家参阅。下面,我重点就证券公司风险处置过程中一些做法作些简要介绍。

(一)关于行政清理

综合治理过程中被处置证券公司均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资不抵债、不能维持正常支付且分别存在拒不整改、自救无望或资金链断裂致使公司风险爆发等情形,其行为直接影响到社会稳定,破坏证券市场秩序,损害投资者利益,性质极为恶劣。证监会商有关部门和注册地人民政府共同拟定处置方案后报经国务院批准,对其予以处置的决定是根据确凿的事实证据依法作出的,无论在风险处置阶段公司状况如何变化,都不会改变处置决定。因此,凡是被关闭撤销的公司,证监会将不再发放证券牌照,也不可能通过重组等措施恢复证券业务经营。

对于被处置的证券公司,证监会委托有关专业机构组织成立行政清理(算)组,实施行政清理。对这类证券公司在进入司法破产前进行行政清理是由证券公司的业务特点和风险处置的实际情况决定的。被处置公司自身已经丧失维护正常经营的基本能力,但原有客户的正常交易权必须得到保障,在任何一个时点上都不能因为证券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影响客户正常交易。同时,被处置的证券公司的保证金缺口和个人债需要动用国家资金收购,为了保护投资者利益,也为了保证国家收购行为及时准确,行政机关要对相关客户账户实施清理、核查与甄别。行政清理组受证监会的委托,履行行政职权,主要任务是维持客户交易正常进行,清理账户和弥补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缺口,收购个人债权,转让证券类资产,安置客户和员工,协助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和维护社会稳定等。无论是从风险处置的工作性质、职责任务出发,还是从有利于司法破产的工作考虑,对被处置证券公司实施行政清理都是十分必要的,实际效果也是好的。

被处置证券公司普遍存在公司治理失效,管理长期混乱现象,并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对此,其股东程度不同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其中有的直接就是违法违规行为的主导者或参与者,而且公司已经资不抵债,其实体权利已经丧失。此外,按照证券法的规定,此类公司也完全符合限制股东权利的情形,监管机构有权对其股东权利(包括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权利)予以限制。因此,我会明确被处置证券公司的股东不得参与行政清理工作,也不得自行组织清算,这是行政清理阶段的任务性质决定的,也是具备法律依据的。

(二)关于国家收购

以往关闭或撤销金融机构,国家对个人债权的合法本息实行全额偿付,在市场发展初期,这样做对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出了问题国家兜底,投资者缺乏风险意识,金融机构缺少市场约束,容易产生道德风险。特别是在证券公司股东多元化的情况下,出了风险全部由国家承担,不仅不符合公共财政的原则,也不利于金融体系的健康发展。证券公司综合治理阶段,经有关部门反复研究,决定按“依法清偿、适当收购”的原则处理金融机构个人债权问题,对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和10万元以下的小额个人债权全额收购,对10万元以上的个人债权打折收购,对各类机构债权不予收购,这样做一方面保护了小额投资者利益,保持了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有利于社会稳定,另一方面也引导投资者树立风险意识,建立市场约束机制,同时也有效维护了其他债权人的权益。这个决定是在十分慎重和周密论证的基础上作出的,虽然在实施过程中,引发了一些不解,增加了一定压力,但由此实现了金融机构风险处置机制的重大突破和进步,意义重大。

经国务院批准,四部委联合发布了《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意见》,这一政策文件在证券公司风险处置工作中始终得以认真严格的执行。实践中针对具体情况,在这一政策文件的总体框架内,证监会会同财政部、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先后制定了《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实施办法》、《关于个人债权收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等10多份补充性政策文件,逐步形成了一套相对完整的收购政策体系,对各类涉及国家收购的具体事项作了明确统一的规定。按照收购政策,对于个人债权的收购,由省级(含单列市)地方人民政府进行甄别确认;对于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收购,由监管部门组织账户清理,认定相关账户性质。只有确属个人债权或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缺口的才予以收购。收购工作直接关系债权人的切身利益,且情况多种多样,实际操作中往往矛盾多、压力大,局部稍有偏差就可能带来全局混乱,增加新的矛盾和更大压力,而且收购标准的明确和资金拨付程序的严密,又决定了不符合收购条件的债权事实上也无法取得收购资金。因此,严格维护政策执行的严肃性、统一性和准确性始终是风险处置工作中的重中之重。为此我会制定并坚持了以下三项工作要求:一是逐笔核清情况,完全符合政策的抓紧实施收购,对不完全吻合已有政策所规定情形的个人债权或保证金缺口,或情况复杂,难以定性的非一般个案,一律不准各家自行处理,经集中研究论证后明确处理政策,统一执行;二是实行了分级审核,层层把关,独立复核,专项检查的工作流程和制约措施,明确了各个工作层面的责任和纪律;三是从各级领导做起,敢于顶住各种压力,善于面对复杂现象,牢牢维护政策执行的公正性,不搞任何破例。这方面我们遇到的情况不少,但坚持不开任何口子,否则局面可能难以收拾。此外,人民银行等部门对收购资金的拨付审查和使用审计制度也起到了重要的保障制约作用。

(三)关于证券类资产转让

证券类资产主要是指证券公司为维护客户证券经纪业务正常运行所必需的实物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交易系统、通讯网络系统、办公设施及必须的交易席位等。

被处置证券公司业务许可已被撤销,证券业务也应随之停止。为维护证券市场和社会稳定,保护债权人利益,经商最高人民法院,证监会要求行政清理期间采取公开邀标等方式对证券类资产予以转让。证券类资产转让后,证监会依法关闭被处置证券公司相关证券营业部,并另行批准受让证券类资产的证券公司新设相应证券营业部,用于安置员工和剩下的客户。证券牌照属于行政许可事项,不能转让,客户在自愿选择的基础上可以转到其他证券机构,也可以接受安置,证券类资产转让不是证券营业部的转让,更不是证券牌照和客户的转让。当时市场低迷,被处置公司经营亏损严重,有的营业部连水电费、房租都交不起,证券类资产被视为不良资产,市场估值较低;而对已经丧失业务许可的公司的原有客户,及时平稳地予以安置则是维护客户依法正常交易的一项刚性任务,也是执行监管法规的必然之举。何况,被撤销业务许可的公司,其证券类资产的业务属性不再具备,若不在安置客户的同时予以转让,只会加速贬值。可见,现行证券类资产的转让方式不仅维护了700多万客户的交易权利,而且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广大债权人的利益。

(四)关于委托理财业务

被处置证券公司的委托理财业务基本都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普遍存在保本保收益等违规现象;二是绝大多数都存在形式多样的理财客户资产与证券公司资产混同的现象,有的名义上账户分开实际上混合操作,而资金账户由于其存管上的特殊性,即便客户账面上仍显示有资金,但实际上资金已被证券公司挪用;三是大都存在收取不当报酬现象,其中又以机构客户为甚。此外,还有部分被处置的公司不具备理财业务资格而非法经营。所以这些委托理财业务实际上已属变相高息融资。行政清理阶段,经核实个人理财客户符合权属清晰、未被挪用条件而具有信托性质的,只占极小的比例,绝大部分认定为个人债权,已由国家收购;对于机构理财客户,一律保持原状,未作处理,相应资产全额向处置破产的法院移交。这样处理事实上有利于全体债权人。机构理财业务情况复杂、金额较大,有的属于住房公积金等公益性敏感类债权或机构名义个人债,根据我们的经验,由此而来的偿债诉求强烈,各种压力很大,若有一单突破,势必产生一系列连锁反应,故对此应统一标准,从严把握为宜。

另外,还有一种情况是,机构客户通过证券公司购买国债等证券或将证券资产托管在证券公司,虽未签订委托理财合同但以书面协议或口头约定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移或出售,实际上允许证券公司使用并收取了相应报酬。根据国家收购政策确定的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和具体认定标准,此类客户不属于正常经纪客户。在行政清理阶段,未对此类债权进行收购。

总体而言,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是一项极具探索性的艰苦工作,过程中各种矛盾交织,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近四年来,此项工作能较为平稳地全面推进,并取得明显进展,原因是多方面的,值得我们认真总结,其中以下两条我们认为十分关键。

第一,金融机构风险具有外部性、公共性和突发性的特点,对其进行风险处置需通过国家行为来实施。证券公司风险处置工作始终是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在各相关部门和各地政府的合力主导下进行的。每家公司的风险处置方案都由我会与地方政府、人民银行、公安部共同商定并报经国务院批准。为弥补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缺口和收购个人债权,国家提供了400多亿元的资金。对处置过程中遇到的政策问题和复杂疑难事项,各相关部门及时会商研究,提出解决方案,国务院领导同志也为此多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出台了重大政策措施。几年来,各级人民法院给予了宝贵支持,各地政府承担了维护稳定的重任,公安、司法部门依法惩处了一批违法犯罪分子,中宣部对媒体进行有效引导和管理,中央政法委就司法工作进行协调指导,国务院法制办及时研究相关法律问题,精心指导实际工作,主持起草相关条例。由此不难看出,国家机关的积极作为是风险处置取得成效的根本保障。

第二,证券公司的风险处置既要迅速果断,尽快控制,又不能简单地“关门大吉”、“一破了之”,由监管部门先期实施行政清理后再由法院受理破产有利于破解这一难题。两个阶段,两种程序,但针对的是同一对象,要实现的是同一目标。双方紧密协作,优势互补,良性互动,有助于整体处置水平和工作效率的提高。我会在行政处置阶段,一方面得到了法院系统的大力支持和及时指导,另一方面也对司法破产阶段的工作特点和实际需要予以充分考虑,明确将2005年9月深圳座谈会上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破产受理条件作为行政清理工作的主要标准,并尽全力做实做好。在双方的努力下,行政处置与司法破产的总体衔接有序,协作配合较为顺畅,移交工作进展良好。监管部门与人民法院紧密配合,行政清理与司法破产有机衔接是现阶段处置证券公司风险的有效模式。

四、巩固成果,做好后续工作

通过综合治理,证券公司的整体状况已发生巨大变化。但与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持续健康发展的要求相比,证券行业还存在着较大的差距,证券公司“靠天吃饭”和同质化、低层次竞争的格局尚未根本改观,内部管理和专业服务总体水平不高,核心竞争能力不够强,与其他金融机构和国外投资银行竞争的优势不明显。在新的市场形势下,监管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也不少。根据温家宝总理对综合治理工作的批示精神,下一步我们将抓住当前有利时机,以综合治理结束为新的起点,巩固成果、深化改革、健全机制,抓紧综合治理的后续工作,努力做好以新制度、新机制全面实施为标志的常规监管工作。我们将不断完善基础性制度、健全长效机制,持续改进和加强日常监管,着力抓早、抓小,将风险控制关口前移,增强防范系统性风险的主动性,努力保持监管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以切实维护投资者利益,推动证券行业和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目前虽然证券公司风险的行政处置工作已进入后期,但我们绝不能懈怠放松。2007年9月29日,我会党委专题研究了风险处置收尾工作,明确要求我会干部要聚精会神,再接再厉,继续努力,高质量做好风险处置的各项后续工作。根据会党委决定,我们要求各现场工作组、行政清理组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严肃认真地对待行政清理阶段的每一个问题,做好行政清理的每一项工作。上周,风险办还召开专题会议,研究休眠账户的处理办法和个别疑难账户的定性问题,以加快收购工作的进度。此次破产案件审理工作座谈会结束后,我们还要专门召开证券公司风险处置工作座谈会,研究布置行政清理的后续收尾工作和司法破产审理的配合工作。

下一阶段,随着证券公司破产工作的全面启动和逐步深入,我会风险处置的工作重心将逐步转向配合和协助人民法院的审理工作,除了抓紧处理和解决行政清理阶段的各项未完事项外,司法破产工作中需要我会协助配合的,我们都会尽心尽责。我刚才说过,行政处置与司法破产虽然是两个阶段,但对象同一,工作目标一致,因此就我们而言,支持人民法院的审理工作就是本职工作,人民法院的审理工作终结之日才是我们行政处置工作任务彻底完成之时。

再次向最高人民法院及各级地方法院表示衷心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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