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连证券破产及财产处置过程中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文号
财税[2003]88号
发布机关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
2003-05-20
效力状态
部分失效

效力状态据最高人民法院数字图书馆标注(2026-10-30)。

本篇法规中第三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9号)自2021年9月1日起失效。

本篇法规中第一条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3号)自2022年7月1日起失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连证券破产

及财产处置过程中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3]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大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连证券”)破产及财产处置过程中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大连证券在清算期间接收债权、清偿债务过程中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二、对大连证券在清算期间自有的和从债务方接收的房地产、车辆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三、大连证券在清算过程中催收债权时,免征接收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应缴纳的契税。

四、大连证券破产财产被清算组用来清偿债务时,免征大连证券销售转让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应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土地增值税。

五、对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托管的原大连证券的证券营业部和证券服务部,其所从事的经营活动,应按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照章纳税。

六、本通知自大连证券破产清算之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三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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