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处理外贸企业破产核销呆账和解决政策性因素造成的贷款损失问题的复函

文号
银办函[1998]458号
发布机关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日期
1998-12-21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效力状态据最高人民法院数字图书馆标注(2026-10-30)。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处理外贸企业破产核销呆账和

解决政策性因素造成的贷款损失问题的复函

(银办函[1998]458号 1998年12月21日)

中国银行:

你行《关于处理外贸企业破产核销呆账和解决政策性因素造成的贷款损失两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关于外贸企业破产核销问题。

在当前的经济金融形势和社会环境下,虽然外贸企业的破产在政策上存在着许多障碍和困难,但在法律上却并没有限制性和禁止性规定。你行完全可以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向各级人民法院申请该企业破产,并按照财政部有关呆账核销的规定予以核销。

二、关于政策性因素造成的贷款损失弥补问题。

你行提出的用国家财政补贴的形式解决政策性因素造成银行贷款损失的建议是积极的,请你行商财政部解决。

你行可在国家现行政策允许的条件下,积极探索、实施各种解决银行不良资产的措施和办法,以优化银行信贷资产结构,提高信贷资产质量。

本页内容整理自官方公开渠道,仅供参考;法规可能修订、废止,具体适用请以官方发布的最新文本为准,个案请咨询专业律师。

← 返回破产法律法规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