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全国总工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财政部关于2005年在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中进一步开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工作的通知

文号
国资发改组[2005]93号
发布机关
国务院、监察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全国总工会
发布日期
2005-05-20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效力状态据最高人民法院数字图书馆标注(2026-10-30)。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全国总工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财政部关于2005年在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中进一步开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工作的通知

(2005年5月20日 国资发改组[2005]93号)

各省(区、市)国资委、总工会、劳动保障厅(局)、监察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根据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的有关部署和国务院第三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决定 2005年在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中进一步开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工作。现就2005年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检查、纠正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工作中存在的侵害职工合法权益问题,使中央有关政策真正落到实处,使职工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维护企业和社会的稳定。

二、工作原则

(一)在2004年开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专项治理工作基础上,各地以开展结合本地区实际的自查自纠工作为主,充分发挥地方党委和政府的作用,建立健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责任体系,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

(二)以落实现行政策为主,完善配套规章制度,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纠正企业在重组改制中存在的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以国有中小企业为主;纠正企业在政策性关闭破产工作中存在的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以国有大中型企业为主。

(四)国家有关部门分别按照职能分工,重点研究、完善有关政策;同时,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重点问题进行调研和督察。

三、工作内容

2005年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工作,重点要针对职工群众反映现行有关政策落实不到位和企业改制操作不规范,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突出问题进行。

(一)对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在职工安置方案的制订、各项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职工劳动合同的签订及变更、解除劳动关系职工经济补偿金的支付和依法发挥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组织的作用、保障职工民主权利及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等方面落实中央有关政策不到位,造成职工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问题进行督察。

(二)对国有企业改制中侵吞国有资产、贪污腐败和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等违纪违法案件进行调查处理。

(三)对在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中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企业改革过程中进一步完善民主程序等问题进行政策研究。

四、工作安排

(一)按照中央纪委的工作部署和分工要求,由国务院国资委牵头,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障部、监察部、财政部等部门参加,负责指导、协调、组织、推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工作。各省(区、市)应确定当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为牵头单位,工会、劳动保障、监察、财政等部门参加,研究提出在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中进一步开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工作的意见,深入开展本地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工作。

(二)2005年各地要认真落实国家关于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工作有关政策,认真听取职工的合理意见,精心操作,切实解决关系职工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维护企业和社会的稳定。要在2004年工作的基础上,针对本地区反映突出的问题,在做好面上工作的同时,确定重点市(地)、县,按照中央的有关要求,重点开展指导和督察工作。

(三)具体工作安排。

6月15日前,各地向国务院国资委报送2005年开展在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中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工作的安排意见以及有关机构、人员落实情况。

7月15日前,各地向国务院国资委书面报告上半年本地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工作开展的有关情况。根据各地工作进展情况,国务院国资委和有关部门将联合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重点问题进行检查。

11月底前,各地向国务院国资委书面报送2005年在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中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工作总结。同时,各地工会、劳动保障、监察、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能分工,分别将上半年、年终有关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工作的情况,报送国家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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