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自然资源厅、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做好破产企业不动产资产处置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号
苏高法〔2023〕105号
发布机关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自然资源厅、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
2023-06-12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效力状态据元典法规库核对(2026-10-30)。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自然资源厅、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做好破产企业不动产资产处置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苏高法〔2023〕105号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南京海事法院,各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

为进一步做好破产企业不动产资产处置工作,优化破产企业不动产资产处置程序,提升处置效率,降低处置成本,推动全省营商环境持续优化向好,省法院与省自然资源厅、省住建厅共同制定《关于做好破产企业不动产资产处置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现将该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抓好贯彻落实。

关于做好破产企业不动产资产处置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自然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十三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推动和保障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依法履职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发改财金规〔2021〕274号)以及《江苏省优化营商环境行动计划》(苏发〔2022〕9号)及相关配套文件,依法做好涉破产企业不动产资产处置,进一步提高处置效率,推动全省营商环境持续向好,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管理人依法履行职责

1.破产案件中的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在破产程序中依法负责接管破产企业财产、办理破产事务。

2.管理人可以持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含重整、和解,下同)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管理人身份证明、管理人授权委托手续、管理人工作人员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依法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处置的相关事项。

3.管理人在履职过程中涉及不动产资产处置的,法院、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应依据各自职责,依法予以支持配合,可提供绿色通道等服务,保障管理人正常履职。

二、做好处置不动产信息查询

4.管理人可以依法查询有关机构掌握的破产企业财产相关信息,提高破产办理效率。

5.涉及不动产被查封的,管理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查询查封保全的法律文书等资料;涉及不动产登记信息的,管理人可以向自然资源部门申请查询破产企业名下的不动产登记资料;涉及不动产交易、建设的,管理人可以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申请查询破产企业涉及的不动产交易、建设相关资料。

三、完善不动产处置机制

6.破产企业在合法取得的土地上建设的房屋,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因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规定,存在擅自改变建筑使用功能、超容积率、改扩建、建筑移位及改变层高、未按要求建设配套设施等情形,按照相关法律、政策处置到位后,由自然资源部门出具规划认定或核实意见。

7.允许对破产企业具备独立分宗条件的土地、房产分割转让,设区市或县级自然资源等相关主管部门审批时,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及时批准;对因相关规划调整等因素确需为不动产处置设置附加条件的,应当及时向管理人告知具体明晰的标准及其依据。破产企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依法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土地用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不补缴土地出让价款,保留划拨方式;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由受让方依法依规补缴土地出让价款。

8.破产企业在合法取得的土地上建设的房屋,对于按规定能够补办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等手续的,依法依规补办相关手续;对于因房屋建设资料缺失或工程建设相关方不配合等情形,无法进行竣工验收,导致破产企业无法办理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各地可参照解决不动产历史遗留问题的有关意见,依法依规办理不动产处置相关事宜。

9.破产企业不动产经拍卖、变卖出售的,管理人和买受人可以凭借拍卖成交确认书或者变卖协议、不动产权属证书、税费缴纳凭证等材料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破产企业不动产上设定抵押权的,管理人应当积极协调抵押权人配合办理抵押权注销登记。

四、不动产保全措施解除

10.破产案件受理后,人民法院对破产企业不动产采取的保全措施应予解除。原保全措施系由破产法院办理的,由破产法院办理解除。原保全措施系由其他法院办理的,破产法院应当及时通知其他法院办理解除。

11.自然资源部门应当根据人民法院解除查封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时注销查封登记。

五、附则

12.强制清算案件,参照适用本实施意见执行。

13.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页内容整理自官方公开渠道,仅供参考;法规可能修订、废止,具体适用请以官方发布的最新文本为准,个案请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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