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原华航光学仪器厂破产后职工异地安置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
效力状态据最高人民法院数字图书馆标注(2026-10-30)。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原华航光学仪器厂
破产后职工异地安置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
(劳社厅函[2003]131号)
中国航空工业第二集团公司:
你公司《关于对原华航光学仪器厂破产后职工进行异地安置的请示》(航空资[2002]681号)收悉。经研究,提出如下意见:
一、原华航光学仪器厂关闭破产后,职工是否实施异地安置,应在国家经贸委、国防科工委、财政部和劳动保障部等有关部门进行实地考察后,再研究确定。
二、建议在异地安置方案中增加以下内容:企业离退休人员异地安置后,应由安置地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明确解决离退休人员医疗保障问题的方案。
三、建议将异地安置方案送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求意见。
二00三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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