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集中管辖部分破产案件的批复

文号
法〔2019〕267号
发布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
2019-11-25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效力状态据最高人民法院数字图书馆标注(2026-10-3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集中管辖部分破产案件的批复

法〔2019〕267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设立广州破产法庭的请示》(粵高法〔2019〕13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理破产案件的机构,请按照规定程序向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报批。

二、同意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以下破产案件:

(一)广州市辖区内地(市)级以上(含本级)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公司(企业)的强制清算和破产案件;

(二)前述强制清算和破产案件的衍生诉讼案件;

(三)跨境破产案件;

(四)其他依法应当由其审理的案件。

本院以前的相关批复与本批复不一致的,以本批复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25日

本页内容整理自官方公开渠道,仅供参考;法规可能修订、废止,具体适用请以官方发布的最新文本为准,个案请咨询专业律师。

← 返回破产法律法规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