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涉企业破产逃废债违法犯罪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机关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
发布日期
2023-06-20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效力状态据元典法规库核对(2026-10-30)。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涉企业破产逃废债违法犯罪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南京海事法院,各市人民检察院,各市公安局:

为依法严厉打击涉企业破产逃废债违法犯罪,切实保障广大债权人合法权益,维护良好的信用环境,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省法院与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共同制定了《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涉企业破产逃废债违法犯罪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现将该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抓好贯彻落实。

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涉企业破产逃废债违法犯罪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

为依法严厉打击涉企业破产逃废债违法犯罪,切实保障广大债权人合法权益,维护良好的信用环境,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企业破产处置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工作要求

1.坚持依法惩处。坚持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准确把握涉企业破产逃废债违法行为罪与非罪,刑事犯罪与行政违法、民事纠纷的界限,将依法惩处作为严厉打击涉企业破产逃废债违法犯罪的前提要求。

2.坚持从严惩处。利用破产程序逃废债问题是广大债权人长期以来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之一,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严重损害破产审判公信力,严重损害地方营商环境,必须以零容忍态度从严打击涉企业破产逃废债违法犯罪。

3.坚持打击惩处与追赃挽损有机统一。坚持办案与追赃同步推进,最大限度追回债务企业财产,最大限度挽回债权人损失,最大限度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

4.坚持个案惩处与震慑警示双向发力。以社会关注度高、债权人反映强烈的涉企业破产逃废债违法犯罪个案为突破口,加大惩处打击力度,形成“处置一个、震慑一批、警示一片”的效果,从源头上减少涉企业破产逃废债违法犯罪。

二、涉企业破产逃废债违法犯罪的甄别和发现

5.涉企业破产逃废债违法犯罪行为,主要包括下列情形:

(1)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虚假破产罪)

(2)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3)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妨碍清算罪)

(4)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职务侵占罪)

(5)债务企业实际控制人、股东及其关联方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申报捏造的债权,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虚假诉讼罪)

6.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要求债务企业说明企业破产原因和主要财产去向,并督促管理人全面核查债务企业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及原始凭证,查明是否存在逃废债的情形。必要时应当启动审计,查明企业破产真实原因以及财产去向。

7.人民法院在审理破产案件中,对存在下列情形的,应当依法严格审查,及时甄别涉企业破产逃废债违法犯罪线索:

(1)债务企业严重资不抵债的;

(2)债务企业无法说明企业破产原因或主要财产去向的;

(3)债务企业实际控制人、股东及其关联方申报大额债权的;

(4)债务企业存在多个异常关联民事案件的;

(5)债权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反映存在涉企业破产逃废债违法犯罪的;

(6)企业破产处置过程中存在其他异常情况的。

三、线索移送和案件查处

8.人民法院向公安机关移送涉企业破产逃废债违法犯罪线索,应当附下列材料:

(1)案件移送函,载明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债务企业、破产案件承办人及联系电话等。案件移送函应当附移送材料清单和回执,经人民法院负责人批准后,加盖人民法院公章;

(2)移送线索的情况说明,载明案件来源、当事人信息、涉企业破产逃废债违法犯罪嫌疑的事实、法律依据等;

(3)相关证据材料。

人民法院将涉企业破产逃废债违法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的,应当同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同级人民检察院。

9.人民法院将涉企业破产逃废债违法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的,接受移送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案件移送函所附回执上签收。

公安机关收到有关材料后,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1)认为移送的案件材料不全的,应当在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3日内通知移送的人民法院在3日内补正。不得以材料不全为由不接受移送案件;

(2)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在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30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并通知移送的人民法院;

(3)认为有犯罪事实,但是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立即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在24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并告知移送的人民法院。对于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办理手续,移送主管机关;

(4)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并应当说明理由,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在3日内送达移送的人民法院,退回有关材料。

10.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公安机关的刑事立案实行监督。

人民法院对公安机关的不予立案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将相关情况向人民检察院进行通报。

11.公安机关对于立案侦查的涉企业破产逃废债犯罪案件,应当加大侦办力度,加快侦办进度,切实维护债务企业和债权人权益。

12.人民法院对于涉企业破产逃废债违法犯罪案件,应当及时依法审理。

13.人民法院在审理破产案件中,发现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三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逃废债务的,应当督促管理人及时提起破产无效或撤销民事诉讼,追回债务企业财产。

14.人民检察院对于破产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监督。

四、协作机制

15.会商协调机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就面上问题建立会商协调机制,共同研究、准确把握涉企业破产逃废债违法犯罪的认定标准,共同研究应对工作中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16.信息共享机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加强涉企业破产逃废债违法犯罪案件的信息共享,数据互通,加大支持配合力度。

17.对下指导机制。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应当加强涉企业破产逃废债违法犯罪案件业务监督指导,及时研究解决基层一线实际问题,对本实施意见贯彻落实情况适时开展联合监督检查。

18.联合普法机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积极开展联合普法宣传、组织各类警示教育,共同向社会公开发布典型案例、情况通报,引导企业和企业家守法诚信经营,震慑违法犯罪。

五、附则

19.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页内容整理自官方公开渠道,仅供参考;法规可能修订、废止,具体适用请以官方发布的最新文本为准,个案请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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