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审理规范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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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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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审理规范指引

一、破产申请受理:

注意事项:

1、立案审查:立案庭对破产申请进行形式审查,破产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企业破产法》第八条规定,即应立案。

2、审查内容:立案后,合议庭应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七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破产案件立案审查指导意见》等规定对破产申请进行实质审查,范围包括主体资格、案件管辖、申请动机、破产原因、职工安置等。对于破产重整申请的审查,合议庭还应依照《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妥善审理破产案件、维护经济社会稳定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第三条第五款规定向债务人所在地政府、税务机关、行业主管机关送达重整申请书副本并征询意见。

3、审查方式:《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破产案件立案审查指导意见》第三条规定,对于破产申请的实质审查,合议庭一般应召开听证会,债权人或债务人等应就破产申请向法庭作陈述和举证。

4、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申请审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上市公司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四条规定,合议庭裁定受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申请前,应将相关材料逐级报送最高人民法院审查。

二、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

注意事项:

1、管理人指定时间:《企业破产法》第十三条规定,合议庭裁定受理破产案件的,应同时指定管理人,避免企业管理出现真空期。

2、竞争方式指定管理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二十一条、《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破产管理人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规定,破产案件需要采用竞争等非随机方式指定管理人的,由合议庭提出请求及理由,经备选机构监督委员会研究后报院长办公会或审判委员会同意。同意采用竞争方式指定管理人的,由对外委托管理部门发布竞争选任公告,市法院由备选机构监督委员会对参加竞争的机构进行评审,提出选任方案报院长办公会或审委会研究决定。

3、破产企业交接:合议庭应当在受理裁定作出后的十五日内,监督管理人与企业原经营管理人员办理企业交接手续,并在交接当日向企业管理人员宣读破产受理裁定、指定管理人和管理人负责人的决定,告知管理人工作职责,并张贴公告。破产企业交接,组织机构建立,印鉴、账户管理,文件编号管理,定期工作报告和重大事项报告等事项要求,应严格按照《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强化对破产管理人工作监督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

4、重整企业管理模式:《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规定,重整企业分管理人管理和债务人管理两种模式,可以根据重整计划的可行性择优选择。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申请经合议庭批准后,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已接管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管理人的职权由债务人行使。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可以聘任债务人的经营管理人员负责营业事务。

5、债务人财产接管:《企业破产法》第二十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商事审判若干问题的解答(二)》第十三条规定,破产申请受理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指定管理人后的第二十五日确定为恢复审理的期日。

6、管理人报法院许可事项:《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管理人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或者有《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应当报经合议庭许可。

7、保全、执行解除:《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规定,破产申请受理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三、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及后续会议召开:

注意事项:

1、债权人会议召集召开:《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合议庭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合议庭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召开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已知的债权人。

2、债权人会议议程设置:在会议主持环节,由债权人会议主席和合议庭共同主持会议;在回答询问环节,管理人就表决事项作出陈述和说明后,安排有异议债权人集中提问,之后由管理人或评估机构等专业人员统一作答;在表决结果统计环节,安排专人在表决之前就参会表决人员即时统计和核对人数,防止债权人因迟到或临时离开会场导致表决人数统计错误。表决时,管理人根据债权表编号向债权人发放相应号牌,要求对表决事项赞成的债权人将相应的座位号牌举起示意,由合议庭逐一唱票,唱到的号牌逐一落下,同时安排两组统计人员进行计票和交叉复核,确保表决结果统计准确。在会议记录环节,合议庭对债权人会议召开进行书面记录的同时,可全程拍照录像留档,以作备查。

3、表决方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审理指南》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债权人会议行使议事规则,除现场表决外,可以由管理人事先将相关决议事项告知债权人,采取通信、网络投票等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但是应当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就非现场表决方式形成决议。表决事项相关信息可通过邮寄、电传和网站等形式在会议通知中予以充分披露。债权人在表决相关事项时放弃投票表决的视为反对。

4、债权人委员会设立、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审理指南》第七条第三款规定,对于企业经营规模较大、债权人较多的破产案件和重整案件,应设立债委会为宜。债委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一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债委会的组成应当体现债权人的广泛代表性,能够代表债权人的整体利益。除债权人会议的固属权限外,其他事项的决策权可由债权人会议授予。管理人应当提请债权人会议对债委会的议事规则作出决议。

四、破产重整:

注意事项:

1、重整计划提交:破产重整计划草案应按《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期限提交,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合议庭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2、上市公司重整计划:上市公司破产重整计划草案的制定、表决和批准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上市公司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执行。

3、重整计划强制批准:审慎使用《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中的强制批准权。合议庭作出强制批准重整计划的裁定,应当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五、破产清算:

注意事项:

1、破产财产变价:《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审理指南》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管理人应当根据破产财产的实际状况,以实现破产财产价值最大化为目标制定变价方案。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原则上应该通过拍卖的方式进行,但经债权人会议做出相应决议,可以采取灵活方式处分财产。如果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了财产转让方式的,债权人会议不得决议排除适用。破产企业为国有性质的,其资产评估变价应按照国有资产评估变价的规定办理。

2、破产财产分配:除《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的内容外,《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审理指南》第九条第四款规定,管理人向法院提交的破产财产分配报告,还应当记载下列事项:(1)破产财产总额和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总额;(2)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数额;(3)《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各债权的受偿数额和受偿率。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应附破产费用明细表、共益债务明细表、各类债权分配明细表、分配登记表。

3、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处理的批复》的规定,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应依法予以受理。债务人能否依照《企业破产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权债务清册等相关材料,并不影响对债权人申请的受理。上述破产案件受理后,合议庭应当依照《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指定管理人追收债务人财产;经依法清算,债务人确无财产可供分配的,合议庭应当宣告债务人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终结裁定中应当明确清算义务人对债务人债务承担无限清偿责任。

4、追加分配:破产程序终结后二年内发现有依法应当追回的财产或者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债权人可以请求追加分配。

六、破产和解:

注意事项:

1、和解申请主体、材料:《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五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审理指南》第八条第六款规定,和解申请只能由债务人提起。债务人申请和解,应当提出和解协议草案。和解协议草案一般包括下列内容:(1)债务人的财产状况;(2)清偿债务的比例、期限及财产来源;(3)破产费用、共益债务的种类、数额及支付期限。

2、和解协议表决主体:《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通过和解协议不享有表决权。

3、和解协议表决通过的异议权:《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十五日内,请求合议庭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

4、和解协议效力:《企业破产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经合议庭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对债务人和全体和解债权人均有约束力。和解债权人是指破产申请受理时对债务人享有无财产担保债权的人。和解债权人未按规定申报债权的,在和解协议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和解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和解协议的影响。

七、程序转换

1、破产清算与重整之间转换

破产清算转重整:《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规定,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申请重整。重整申请符合法定情形的,裁定重整。

重整转破产清算:(1)在重整期间出现法律规定的情形。《企业破产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在重整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一)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二)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三)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2)重整计划草案未获通过或批准。《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八条规定,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且未依照《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获得批准,或者已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得批准的,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3)债务人不能执行或不执行重整计划。《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三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审理指南》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合议庭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重新编立案号宣告债务人破产。(4)此后无论出现何种情况,均不得再转回重整程序。

2、破产清算与和解之间的转换

破产清算转和解:《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规定,债务人可以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申请和解。和解申请符合法定情形的,裁定和解。

和解转破产清算:(1)和解协议未获通过或认可。《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和解协议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或者已经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和解协议未获得法院认可的,应当裁定终止和解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2)债务人不能执行或不执行和解协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四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审理指南》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和解协议的,经和解债权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并重新编立案号宣告债务人破产。(3)和解协议无效。《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因债务人的欺诈或者其他违法行为而成立的和解协议,应当裁定无效,并宣告债务人破产。(4)此后无论出现何种情况,均不得再转回和解程序。

3、重整与和解之间的转换

重整和和解之间原则上不能互相转换程序。

和解转重整:只有在和解程序启动后和解协议生效前,经全体债权人和债务人同意,债务人方可申请重整。

重整转和解:只有在重整程序启动后重整计划草案表决前,经全体利害关系人同意,债务人方可申请和解。

期限

类别

破产重整测算期限(日)

法定期限

合理期限

警戒期限

转和解

转清算

普通重整案件

一般情况

债权人提出申请

420

330

370

340

640

债务人提出申请

400

310

350

320

620

上市公司重整

债权人提出申请

470

380

430

390

690

债务人提出申请

450

350

410

370

670

备注:若存在公告送达、管辖权异议处理、审计评估和财产处置变现困难、衍生诉讼或涉刑案件未决、保全措施协调解除、职工安置、工商税务等行政协调等因素将致案件审理周期更长

附:

1破产重整案件审理测算期限

2破产清算案件审理测算期限

期限

类别

破产清算测算期限(日)

法定期限

合理期限

警戒期限

转重整

转和解

破产清算案件

一般情况

债权人提出申请

450

380

420

570

340

债务人提出申请

430

360

400

550

320

备注:若存在公告送达、管辖权异议处理、审计评估和财产处置变现困难、衍生诉讼或涉刑案件未决、保全措施协调解除、职工安置、工商税务等行政协调等因素将致案件审理周期更长

3破产和解案件审理测算期限

期限

类别

破产和解测算期限(日)

法定期限

合理期限

警戒期限

转重整

转清算

破产和解案件

一般情况

320

280

300

590

490

备注:若存在公告送达、管辖权异议处理、审计评估和财产处置变现困难、衍生诉讼或涉刑案件未决、保全措施协调解除、职工安置、工商税务等行政协调等因素将致案件审理周期更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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