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债务人未付应付款项的滞纳金是否应当确认为破产债权请示的答复

文号
〔2013〕民二他字第9号
发布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
2013-06-27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效力状态据元典法规库核对(2026-10-3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债务人未付应付款项的滞纳金是否应当确认为破产债权请示的答复

〔2013〕民二他字第9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粤高法[2013]107号《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债务人未付应付款项的滞纳金是否应当确认为破产债权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同意你院意见,即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债务人未付款项的滞纳金应确认为破产债权。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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