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破产重整、和解企业信用修复工作的通知(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文号
发改财⾦规〔2021〕274号
效力状态
未核实,以官方最新文本为准

2022/11/1 下午2:08江苏省发展和改⾰委员会 通知公告 关于开展破产重整、和解企业信⽤修复⼯作的通知简体版 | 繁体版 | ⽆障碍阅读ෛ᳼ۖா‫୏ل௳מ‬‫ل‬ռ݇Ө‫ل‬ռ๐‫ۓ‬关于开展破产重整、和解企业信⽤修复⼯作的通知发布时间:2022-10-28省各有关部门,各设区市发展改⾰委,中级⼈民法院,市场监管局、地⽅⾦融监管局,税务局,⼈民银⾏南京分⾏营业管理部、各市中⼼⽀⾏,各银保监分局,各⾦融机构:

破产重整、和解制度是通过法定程序,在利害关系⼈参与下,挽救有再⽣希望的危困企业、促进其重获经营能⼒的重要机制。为做好破产重整、和解⼯作“后半篇⽂章”,⽀持破产重整、和解企业重建信⽤,促进企业脱困重⽣,持续优化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关于推动和保障管理⼈在破产程序中依法履职进⼀步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发改财⾦规〔2021〕274号)《江苏省社会信⽤条例》和《江苏省优化营商环境⾏动计划》,经省优化营商环境⼯作领导⼩组同意,现就做好破产重整、和解企业信⽤修复⼯作通知如下:

⼀、信⽤修复范围和原则

(⼀)修复对象。破产重整、和解企业在本⾏政区域内被认定失信且失信信息记⼊信⽤档案的,破产重整、和解企业或其管理⼈(以下统称“申请⼈”)可以在⼈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或者裁定认可和解协议后申请信⽤修复。

(⼆)受理主体。信⽤修复⼯作实⾏“谁认定、谁修复”,由失信⾏为认定单位(以下统称“认定单位”)负责信⽤修复申请的受理、审核、确认、反馈和信息处理等⼯作。

(三)实施原则。破产重整、和解企业信⽤修复应当遵循⾃愿申请、程序合法、公开透明、平等保护、信息共享、协同联动的原则。

⼆、分类实施企业信⽤修复

(⼀)开展纳税信⽤修复

1.纳税信⽤级别的修复。申请⼈在重整或和解程序中,已依法缴纳税款、滞纳⾦、罚款,纠正相关纳税失信⾏为的,可凭⼈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认可的和解协议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修复申请。税务部门根据纳税信⽤评价相关规定,重新评价纳税⼈的纳税信⽤级别。

2.重⼤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的修复。申请⼈凭⼈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认可的和解协议,向作出确定失信主体决定的税务机关申请提前停⽌公布失信信息,税务部门依法受偿后,按规定进⾏修复。完成信⽤修复后,停⽌公布相关信息。

(⼆)开展市场监督管理信⽤修复。申请⼈被列⼊经营异常名录和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市场监管总局信⽤修复管理相关规定,依法受理信⽤修复申请,将符合条件的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依法解除相关管理措施。完成信⽤修复后,在国家企业信⽤信息公⽰系统中停⽌公⽰相关信息。

(三)开展⾏政处罚信息修复。对“信⽤中国”和地⽅信⽤⽹站公⽰的⾏政处罚信息,除涉及特定严重失信⾏为的⾏政处罚外,申请⼈主动纠正失信⾏为、履⾏法定责任和义务、消除不利影响且信息满⾜最短公⽰期的,凭作出⾏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同意修复⾏政处罚信息的材料,通过“信⽤中国”⽹站申请停⽌公⽰⾏政处罚信息。公共信⽤信息⼯作机构应当在收到企业申请后及时进⾏处理,停⽌公⽰⾏政处罚信息。

(四)开展司法执⾏信息信⽤修复。对“中国执⾏信息公开⽹”公⽰的失信被执⾏⼈名单信息,执⾏法院按照最⾼⼈民法院http://fzggw.jiangsu.gov.cn/art/2022/10/28/art_284_10642513.html第1/3⻚江苏省发展和改⾰委员会 通知公告 关于开展破产重整、和解企业信⽤修复⼯作的通知2022/11/1 下午2:08《关于公布失信被执⾏⼈名单信息的若⼲规定》,在对破产企业作出中⽌执⾏裁定后3个⼯作⽇内删除相关失信信息。

(五)及时更新⾦融信⽤信息1.⼈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或重整计划执⾏完毕后,或者裁定认可和解协议或和解协议执⾏完毕后,申请⼈可以向⼈民银⾏分⽀机构申请在⾦融信⽤信息基础数据库中添加“信息主体声明”,及时反映企业破产重整、和解情况。

2.⾦融机构在破产程序中依法受偿后,应当依据实际对应的还款⽅式重新上报信贷记录,在⾦融信⽤信息基础数据库中展⽰⾦融机构与破产重整、和解企业的债权债务关系。

3.⾦融机构在破产程序中债权得到妥善安置后,按相关规定适时调整重整、和解企业资产质量分类,并报送⾦融信⽤信息基础数据库,拓宽企业融资渠道。

三、严格信⽤修复程序

(⼀)提出申请。申请⼈提出信⽤修复申请时,应向认定单位提交信⽤信息修复申请表、加盖公章的登记证件复印件、经办⼈授权委托书及⾝份证件、国家和省有关⾏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管理⼈提出申请的,还应提交指定管理⼈决定书。

信⽤修复流程指引详见附件。

(⼆)受理申请。认定单位在收到材料后,应在3个⼯作⽇内审核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并决定是否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形式不符合要求的,失信⾏为认定单位应⼀次性告知申请⼈补正相关材料,补正后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

(三)修复确认。认定单位应对申请材料进⾏核查,⾃受理之⽇起5个⼯作⽇内作出是否同意修复的意见。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结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个⼯作⽇。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件对信⽤修复时限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信⽤修复信息应当及时推送⾄原失信信息共享部门和公共信⽤信息系统。

四、推动企业破产信息共享公⽰和动态更新(⼀)动态共享破产案件信息。省法院通过江苏法院破产平台及时向国家企业信⽤信息公⽰系统江苏地⽅频道、“信⽤江苏”⽹站推送企业破产重整、和解相关信息,包括破产程序启动、程序种类、程序切换、程序终⽌、管理⼈联系⽅式等,实现企业破产状态的动态更新和实时公⽰。

(⼆)及时撤销已添加信息。因债务⼈原因⼈民法院裁定终⽌重整计划或和解协议的执⾏、或者裁定和解协议⽆效的,⼈民法院将相关信息及时共享⾄同级发展改⾰、市场监管部门。发展改⾰、市场监管部门⾃收到相关信息3个⼯作⽇内停⽌公⽰已添加的重整、和解相关信息。⾦融信⽤信息基础数据库中已添加破产重整、和解相关信息的,原信⽤修复申请⼈应当主动向⼈民银⾏分⽀机构提出撤销相关信息。

(三)推动市场化信⽤平台和⽹站信息协同。推动市场化信⽤平台、⽹站建⽴健全与政府部门、司法机关协同联动信⽤修复机制。因公⽰期限届满、信⽤修复等原因,政府部门和司法机关停⽌公⽰企业失信信息的,市场化信⽤平台和⽹站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停⽌使⽤,并及时在其对外提供服务的平台和⽹站上停⽌公⽰该失信信息。

五、加强权益保护

(⼀)知情权保护。破产重整、和解企业有权查询、知晓⾃⾝信⽤记录和状况。各相关部门要及时公开相关领域信⽤修复的⽂件、修复条件、申请材料、渠道⽅式等事项。失信⾏为认定单位要在规定的时限内,受理并作出修复意见。

(⼆)异议权保护。企业发现公开的破产相关信息有误或者未及时更新的,有权向公⽰其信息的平台和⽹站提出异议。公⽰平台和⽹站管理单位应当在收到异议申请5个⼯作⽇内进⾏核实并作出处理。信⽤报告中相应信贷信息未及时更新的,可向相关⾦融机构或⼈民银⾏提起异议,异议受理机构应在20⽇内进⾏核查和处理,并将结果书⾯答复异议申请⼈。

(三)⽀持企业⽣产经营活动。由于企业重整后投资主体、股权结构、公司治理模式、经营⽅式等与原企业相⽐往往发⽣根本变化,各地各部门要正确看待破产重整、和解企业,依法依规调整相关信⽤限制和惩戒措施,探索重整计划执⾏期间赋予符合条件的企业参与招投标资格,促进重整企业保持经营价值。⼈民银⾏、银保监、地⽅⾦融监管等部门要加强对破产企业⾦融机构债权⼈委员会的指导,引导⾦融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对重整后企业的合理融资需求参照正常企业依法依规予以审批,⽀持企业基本户使⽤、保函开具等活动。引导信⽤评级等机构及时采信企业修复信息,合理维持或上调企业信⽤评级结果。

六、强化⼯作协同

省发展改⾰、⼈民法院、市场监管、地⽅⾦融监管、税务、⼈民银⾏、银保监等部门要加强综合协调,强化指导监督,更好发挥政府在企业破产程序中的作⽤,倡导积极重建的破产重整、和解理念,加强省级层⾯各专项机制间衔接,及时沟通协调http://fzggw.jiangsu.gov.cn/art/2022/10/28/art_284_10642513.html第2/3⻚2022/11/1 下午2:08江苏省发展和改⾰委员会 通知公告 关于开展破产重整、和解企业信⽤修复⼯作的通知解决信⽤修复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省和各设区市相关部门要确定专⼈负责破产重整、和解企业信⽤修复⼯作,结合企业实际量⾝定制“⼀企⼀策”,精简办事流程,加强信息动态共享,逐步推动信⽤修复“⼀⽹通办”,确保各项⼯作平稳有序推进。

附件:破产重整、和解企业信⽤修复流程指引江苏省发展改⾰委江苏省⾼级⼈民法院江苏省市场监管局江苏省地⽅⾦融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民银⾏南京分⾏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2022年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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