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关于建立破产信息共享与状态公示机制的实施意见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关于建立破产信息共享与状态公示机制的实施意见为推进破产制度综合试点改革,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提升市场要素配臵水平,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根据各自职能,合作建立破产信息共享与状态公示机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工作目标与适用范围
1. 在破产信息共享、破产状态公示、信用修复等方面建立常态化、高效率的协同机制。构建破产信息共享以及破产状态公示机制,实现破产信息多渠道归集、多平台联动公开,及时更新公示企业和个人破产状态。深入推进信用承诺制度,完善与破产程序相关的信用修复机制,完善信用体系建设,促进公平竞争。
2. 破产信息是指企业破产程序、企业强制清算程序以及个人破产程序中的程序节点、行为处罚、管理人履职、事项办理等经信用信息主体同意或者依法律法规公开的信息。
二、信息共享与状态公示
3. 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破产事务管理署共同制作破产信息共享与公开清单,推动破产信息列入公共信用信息资源目录。
4. 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破产事务管理署共同推动深圳法院“破茧”破产综合应用系统、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与市个人破产信息登记与公开平台的对接,通过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交换信息,实现破产信息和债务人信用信息的共享。
5. 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破产事务管理署根据各自职能对破产信息实行联动公开,及时公示企业、个人破产状态:
(1)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司法公开要求,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以及“深圳个人破产案件信息网”公开企业和个人破产案件审判信息;
(2)市市场监管局在“深圳信用网”公开企业和个人的破产信用信息,供公众查询;
(3)市破产事务管理署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的规定,在市个人破产信息登记与公开平台公开个人破产信息。
6. 在破产清算程序终结或者重整程序、和解程序终止前,企业债务人如需办理企业事项登记变更手续,应当经人民法院同意或者由破产管理人申请,市市场监管局方可予以办理。
7. 企业董事、监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被人民法院判令承担相应责任的,破产管理人凭生效法律文书向市市场监管局登记相关人员的任职资格限制。
8. 个人债务人因宣告破产被限制任职资格或者任职资格限制被依法解除的,市市场监管局应当根据人民法院推送的生效法律文书,及时登记或者解除登记个人的任职资格限制。
三、信用承诺与信用核查
9. 参与破产程序的企业或者个人债务人、破产管理人应当就诚信参与破产程序,履行法定义务等作出信用承诺,并签署诚信承诺书。探索推行法定代表人、股东、负责人、董事在商事主体设立或者变更登记环节,就配合破产程序、履行法定义务作出信用承诺,并签署诚信承诺书。
10. 信用信息主体的信用承诺应当依法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信用承诺信息及履约践诺情况,应当反馈至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记入相关主体诚信记录。
11. 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人民法院、市破产事务管理署办理破产需要,共享债务人信用信息,依法协助核查债务人信用情况,提供《企业公共信用信息查询报告》以及协助查询《个人公共信用报告》等信息。
四、信用修复与权益保护
12. 信用信息主体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信用修复:
(1)重整计划草案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企业通过存续经营或者新设企业实现重整的,或者和解协议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经企业债务人或者破产管理人申请,由市市场监管局标注重整或和解信息,说明情况;
(2)个人债务人已通过免责考察期或者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人民法院裁定免除其未清偿债务的,或者在个人破产和解程序中,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和解协议的,经债务人申请或者破产管理人申请,由市市场监管局标注免责信息、说明和解情况;
(3)企业或个人债务人及其他破产程序参与人在破产程序中受到人民法院处罚后,主动更正失信行为,积极配合破产程序,经当事人申请且人民法院出具相关法律文书的,市市场监管局应当在深圳信用网上停止公示相关处罚信息。
13. 因转移财产、破产欺诈、虚构债务等严重妨害破产程序的失信行为,受到人民法院处罚或者免责裁定被依法撤销的,相关信息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公示 3 年。
14. 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信用信息主体,可以凭生效法律文书向市市场监管局申请信用修复,市市场监管局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必要时市中级人民法院、市破产事务管理署应当予以协助。
15. 信用信息主体发现公开的破产信息有误或者未及时更新的,有权向公示平台管理单位提出异议。
16. 异议申请人身份核查无误、异议申请材料齐全的,公示平台管理单位应当予以受理,及时更正;如异议信息确与信息来源不一致的,应当转交信息提供单位予以核查,信息提供单位在收到核查通知后应当及时跟进处理,书面反馈核查结果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公示平台管理单位依据反馈结果对异议申请进行处理。
异议申请处理完成后,公示平台管理单位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
五、附则
17. 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破产事务管理署可根据合作开展情况和遇到的问题,完善相关内容,推动工作有序开展。
18. 本意见经各方签署自 2021 年 8 月 18 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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