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驻马店地区医药采购供应站破产后进行药品监督有关问题的复函

文号
国药管市函[1998]11号
发布机关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1998-09-03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效力状态据最高人民法院数字图书馆标注(2026-10-30)。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驻马店地区医药

采购供应站破产后进行药品监督有关问题的复函

(1998年9月3日 国药管市函〔1998〕11号)

河南省卫生厅:

你厅药政局豫卫函药字(1998)第253号文转来河南省驻马店卫生局“关于对驻马店地区医药采购供应站破产后进行药品监督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处理药品经营企业破产案件,应按照《破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二、企业依法宣布破产后,破产企业所存药品属企业的财产,可依有关法律的规定拍卖偿还企业债务。

三、药品是防病治病的特殊商品。在拍卖过程中,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还必须做到:

(一)企业经法定程序宣布破产后,对依法准备用来偿还债务的药品,要由药品检验部门进行检验。如果债权人是合法的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单位,可以用已经检验合格的药品直接偿还债务。

(二)所有准备拍卖偿还企业债务的药品,包括未规定有效期的药品,必须经过检验。未经检验的和检验不合格的药品不得拍卖。

(三)参加药品竟拍的必须是具有合法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单位和医疗机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参加。

(四)药品拍卖所得用来偿还破产企业债务。

(五)严禁用未经检验的药品和检验不合格药品偿还债务。用来直接偿还债务的药品和准备通过拍卖来偿还债务的药品,在直接偿还债务时或拍卖前,必须出具药品检验部门的药品检验合格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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